索 引 号: | 002482170/2018-02427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18-07-02 |
文号: | 浙财会〔2018〕27号 |
浙财会〔2018〕2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会计法律法规,表彰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工作者,激励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勤奋敬业,为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会计基础支撑,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经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决定开展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执行《会计法》,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为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评选范围
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实务工作的人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各级财政部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评选条件
凡热爱祖国,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忠于职守、诚实守信、敬业奉献,近十年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本地区、本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方面业绩突出的;
(二)开展管理会计应用和内部控制建设,参与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和评价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会计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有创新、突破,取得显著效果的;
(四)在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中勤勉尽责、甘于奉献、敢于改革创新、颇有成效。积极推进管理会计应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探索会计信用体系建设,为提升我省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改善我省会计人员知识能力结构,推进我省会计行业发展方面业绩突出的;
(七)在其他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对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本人所在单位在最近3年来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也不得推荐。
以前已入选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或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原则上不参与本次评选。
四、评选组织
省财政厅成立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徐宇宁 省财政厅厅长
副组长:沈 磊 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侯余兴 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局长(副厅级)
章启诚 省财政厅总预算局局长(副厅级)
楼梅芳 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局长(副厅级)
江中亮 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莫红民 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
章忠良 省财政厅人事处处长
陈建中 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石琪琪 省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主任、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韩江南 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主任
杨树圣 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
省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处,由江中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市财政局应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
五、名额分配
本次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为100人,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干部,严格控制处级干部比例。各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的推荐工作;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的推荐工作。推荐工作应当贯彻向基层、实务界和企业界倾斜的原则。按照实际表彰名额1:1.2的比例推荐,具体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一)各市共推荐候选人90名。其中杭州19名,温州12名,嘉兴9名,湖州5名,绍兴9名,金华9名,舟山4名,台州9名,衢州6名,丽水8名。推荐候选人中企业界原则上不少于60%。
(二)省级主管部门和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共推荐候选人30名。省级主管部门原则上最多推荐1名,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由省注协负责推荐10名。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初选,确定30名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的候选人。
六、评选程序
(一)单位推荐。各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集体研究决定推荐人选。被推荐人填写《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可到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zjczt.gov.cn)和先进事迹简介,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被推荐人上述材料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单位所在地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单位报其省级主管部门。
(二)县级财政部门推荐。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按照所在市财政局要求组织推选工作,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被推荐人材料,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或经查实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表》“县(市、区)财政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整理相关材料(包括先进事迹简介),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部门及省级主管部门推荐。各市财政局和省级主管部门应分别对推选程序合法性、推选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经综合平衡后对被推荐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经查实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表》“市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整理相关材料(包括先进事迹简介),于9月28日之前将报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朱卫品,联系电话:0571-87058442,邮编310006)。县级财政部门上报市财政部门的时间由市财政局确定。
(四)组织评审。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省评选领导小组成员和评审专家(由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界、会计理论界的专家,学者组成)共同组成评选委员,根据候选人的会计工作业绩及成效、会计工作年限、专业或执业资格、职务等情况,由评选委员对初选的120名候选人独立进行打分评审。其中评审专家权重为60%,省评选领导小组成员权重为40%。以最终得分为依据,适当考虑地区、行业和基层候选人的代表性确定100名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正式人选和5名候补人选。
(五)公示。由省财政厅对拟表彰的“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正式人选和候补人选在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表彰。公示期间正式人选被举报并经核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候补人选按照顺序替补。经公示无异议,报经省评选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正式发文,颁发“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证书。
七、评选推荐工作要求
评审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对本单位或直系亲属参加评选的实行回避制度。
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财政部门的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或微信群、QQ群等多种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并争取相关部门和全社会各界的支持,扩大评选工作覆盖面和参与度,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本次评选活动。各地要加强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社会知晓、程序规范、好中选优。
附件: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