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2018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09 09: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办发〔2018〕72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54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2018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2018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好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54号,以下简称《要点》)要求,浙江省财政厅2018年政务公开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公众关切的热点问题,深入贯彻落实《要点》精神,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扎实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持续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助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一、围绕重点领域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做好《要点》中省财政厅牵头落实工作

1.抓好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在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网站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完善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开展预决算公开年度专项检查和考核统计工作,推动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年内开展我省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研究制订工作。(总预算局牵头落实)

2.结合实际选取本地本行业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建设项目,做好政府采购政策公开工作。(采监处牵头落实)

二、做好《要点》中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的工作

1.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推进政务公开。把政务公开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制定的财政政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财政政策文件,要对相关信息作出公开的明确规定,提高公信力(法规处、办公室牵头,其他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落实)。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部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人事处牵头落实)。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办公室牵头,其他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2.抓好“最多跑一次”改革事项信息公开。按照“八统一”要求,公布多部门、多层级办理的“一件事情”清单、指南,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清单、指南。(办公室牵头,有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3.围绕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推动省级政府投资预算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经建处、总预算局按职责分工落实);由我厅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由我厅批复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主动公开;抓好财政牵头制定的普惠性支农政策、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4.凡涉及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公共资金的交易和配置的公开信息,依法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共享。配合完善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做好我厅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的公开工作,督促做好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透明化运行。(采监处牵头落实)

5.进一步推进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棚户区改造等信息公开,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推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细化完善;在厅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6.围绕稳定市场预期加强政策解读。牢牢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聚焦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富民强省、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重大部署,解读好相关财政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完善解读制度,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络访谈等方式,深入宣传和解读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重点任务、涉及范围、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向市场和企业传递财政政策意图,提高财政政策透明度。密切关注市场预期变化,把握好财政政策解读的节奏和力度,主动引导舆论,为推动财政政策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环境。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财政政策,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财政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重点抓好重大风险防范、低收入百姓增收、污染防治、数字化转型等相关财政政策措施的解读工作。(有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7.围绕社会重大关切加强舆情回应。深入推进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风险防控意识,进一步明确政务舆情回应责任。对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冲击道德底线等方面中涉及财政的政务舆情,做到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有效回应。做好就学就医、住房保障、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养老服务等民生方面中涉及财政的热点舆情回应,准确把握社会舆论动向,讲清楚问题成因、解决方案和制约因素等,更好引导社会预期。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单位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提高政务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稳妥做好突发事件舆情回应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办公室牵头,有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8.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2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布涉及财政的政务服务事项,简化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完善网上协同治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实现群众到政府办事零上门。大力推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编制服务事项清单,实现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办公室牵头,有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9.优化审批办事服务。开展办事服务信息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公开的办事服务信息是否准确规范、与实际工作是否一致、是否及时更新等,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之外不得增加其他要求;办事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与政务大厅办事服务信息同源管理,建设和使用统一的咨询问答知识库、政务服务资源库,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服务信息内容准确一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法规处牵头,有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0.用好财政微信微博新平台。配合省政府推进以“浙江发布”为龙头的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内容审查把关,不发布与政府职能无直接关联的信息。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服务水平。加强财政微信、微博日常维护管理。(办公室牵头,有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1.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国务院即将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严格落实新条例各项规定,做好衔接过渡工作。对照新条例要求全面梳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公开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依申请的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合法合规答复,答复内容要明示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告知有效救济渠道和救济时效,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办公室牵头,有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2.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力度,特别要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间、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实、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依法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公开方式、范围要合理恰当。(办公室牵头,有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3.全面推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有关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好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要求,并提供目录下载、检索等功能。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说明,并根据职责任务变化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调整。(办公室牵头,有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4.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厅属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事项目录,明确主动公开内容,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厅属各企事业单位分别负责落实)

三、进一步推动财政政务公开工作

1.进一步深化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按要求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厅门户网站全面公开我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人事处牵头落实)

2.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许可事项的项目名称、受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情况、办理时限、法定依据及联系信息等;及时公开取消、下放和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事项信息。(法规处牵头,有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3.及时公开行政处罚结果。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财政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浙财法﹝2015﹞9号)要求,及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信息。(有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4.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及时提供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厅门户网站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目录,指导督促购买主体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综合处、总预算局及其他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落实)

5.加大财政数据公开力度。按要求在厅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有关财政数据,重点公开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重要数据,方便查询利用。(总预算局牵头,其他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6.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归集共享省级政府数据资源的通知》要求和我厅2018年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目录,认真做好我厅资源目录中相关数据的归集与共享,推进政府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办公室、数字中心牵头,有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四、配合做好其他部门牵头落实的工作

及时提供、审核有关数据、材料,支持、配合做好《要点》中其他厅局牵头落实的、涉及省财政厅职责的工作。(有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抓好落实。厅办公室将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办的工作要求,对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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