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18-02550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18-08-24 |
文号: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06年,国务院颁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同年,下发《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开始后期扶持工作。后扶政策实施以来,财政部先后出台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303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315号)等文件。2017年《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即原结余资金)的支出范围、分配原则等重新进行了规范,废止了(财企〔2011〕303号)、(财企〔2012〕315号)文。借此契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我们起草了《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中用于水库移民后期项目扶持的资金,整合到本办法中,便于县(市、区)对所有涉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项目资金规范操作。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了本办法。制订的依据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二)明确项目资金的定义
本办法中的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之外的各项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资金。(第二条)
(三)明确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支出范围: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的专项经费支出;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支出。
明确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第四条)
(四)明确监督评估费的提取基数、标准及支出范围
监督评估经费的提取基数为中央补助的项目资金,标准为不高于1.5%,支出范围为水库移民生产生活状况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和扶持结果评估等。(第五条)
(五)明确了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分配方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含省级筹集的项目缺口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含中央下达的跨省库区基金)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在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
办法明确中央补助的项目资金分配中,后期扶持人数的分配权重不低于50%,其他分配因素的权重,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省级筹集的项目缺口资金、库区基金中的50%分配方法与中央补助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法相同,余下50%的库区基金按各地缴纳库区基金的贡献比分配。
小型水库扶助基金按小型水库(含新建)原迁移民人数、小型水库库容、座数、经济发展状况、移民工作绩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重点等因素进行分配。(第六、七、八条)
(六)对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等提出了相关要求。(第十一条)
(七)对项目资金扶持形成资产的产权和管护提出相关要求,明确监督相关单位做好资产的交接和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八)明确监督管理要求
对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应建立完善稽察、内审管理制度,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
对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提出应配合上级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要求。(第十三条)
(九)明确各级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省级应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十)明确了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十一)明确本办法实施时间及文件冲突处理
本办法实施时间为2018年9月1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省级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社〔2012〕16号)废止。明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28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0〕14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移民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综〔2010〕7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办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社保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78;省民政厅移民资金管理处联系电话:0571-87059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