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执法实际,我们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浙财法〔2015〕11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通知》根据近年来财政行政执法领域内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和财政执法工作实际,全面考虑和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此基础上修订完成了《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法规处,电话:0571-87058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