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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02 16: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防范廉政风险,厅办公室对原《浙江省财政厅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本次修改的《浙江省财政厅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浙财办〔2015〕14号),是我厅于2015年根据《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等公款存放相关制度制定,对于规范管理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发挥了较好作用。按照实施细则,我厅顺利完成了2016年、2018年度两次公款公开招投标以及2017年度公款续存工作。2018年9月11日,厅执行局在省级部门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求已建立制度的部门需对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规定,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突出实用性和操作性,并明确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范围、情形、程序等。厅办公室随即着手对原有制度进行修改,并充分征求相关处室和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工作。

二、修改内容

(一)增加适用资金范围。明确公款资金的认定范围,在原“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的基础上增加了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二)新增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小组的具体职责。工作小组根据原办法成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本次修改新增了工作小组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利于提升实施办法的可操作性。

(三)修改银行准入规则。原实施细则中投标银行的监管评级需达到“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在实际操作中因部分银行未能被人民银行纳入评级,导致无法提供相关评级证明,为体现公平性原则,将此条款修订为“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具体银行名单由执行局提供”,删除银监部门的评级要求条款。

(四)细化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操作流程。根据历年实际招投标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厅执行局相关规定,调整修改了部分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操作流程和步骤:一是中标原则由按高利率中标修改为按照综合评分法择优选择;二是删除评分指标具体内容,改为由厅执行局统一提供相关指标;三是明确招标公告内容、修改公告以及中标公告的发布及公示期限;四是明确禁止在中标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五是引入投标银行签订廉政承诺书,杜绝利益输送。

(五)新增公款续存操作步骤。一是新增公款续存的操作流程以及审批程序;二是对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利率规定以及累计存期作出明确要求;三是新增招投标间歇期到期存款相关规定。

(六)新增备案制度。为加强公款存放的全面管理,在原细则的基础上新增备案制度,规定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存取公款需及时报厅办公室备案,厅办公室负责监测各单位公款流向。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浙江省财政厅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05570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