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的《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从2012年起,省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性补助,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截至目前,政策执行情况良好。2012-2017年,捐赠配比资金累计已达4.5亿元,较好地调动了高等学校吸引社会各界捐赠的积极性,拓宽了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了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暂行办法》已实施6年,按照有关规定应重新修订,因此,我们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捐赠认定不够清晰、申请流程过长等问题,就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制定了《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主要内容
1.针对高校申请配比中出现的新情况,《办法》对高校申请配比资金增加一个条件,申请配比资金的捐赠协议签署人、实际交款人和相关票据必须一致。
2.针对高校捐赠申请流程过长,《办法》由原来的高校向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改为高校向省教育厅申请,由省教育厅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
3.针对捐赠配比比例问题,《办法》明确由省财政视捐赠收入规模变化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财政配比比例。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科教处,电话:0571-87057658;浙江省教育厅,电话:0571-88008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