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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12 08: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要求,2013年,省财政厅制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3〕245号),对规范和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财政改革不断推进,尤其是新《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出台,《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修订公布和《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出台,浙财建〔2013〕245号相关条款已不适应新的规定和管理需要。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有必要对《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3〕245号)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界定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预算管理中的职责定位,厘清部门和单位职责,强化部门和单位的理财主体责任。

二是强化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增加了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审流程和要求。明确规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和预算执行及绩效情况应当报同级人大审查。

三是完善全过程的政府投资绩效管理。增加了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等内容。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结合项目报批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四是严格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明确规定,非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债务性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禁止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等渠道进行违法违规融资,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五是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管理。通过主体责任归位,强化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将原规定“工程价款结算报告经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六是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将《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6〕178号)第五条第一款有关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定修改为“省级主管部门本级项目、财政资金占项目投资比例超过50%(含)且财政资金超过2000万元(含)的省级单位非经营性项目,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复;其他省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以设备购置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省财政厅对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市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县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七是推进简政放权。按照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等要求,对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策、自我管理的内容充分放权,取消了自筹资金缴存专户、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合同价变更幅度达到10%以上或单项合同变更金额较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已经审计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可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等规定。

三、《办法》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省财政厅经建处,联系电话:0571-87055752。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