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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15 16: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我省是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首批“自发自还”试点省份,为促进浙江省政府债券顺利发行,2014年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5年地方债“自发自还”在全国全面推开,地方债发行逐步进入常态化,发行管理工作不断优化,承销团管理要求也不断提高,《暂行办法》中关于承销团组建年限、成员数量、主承数量、综合评分指标及计分标准等相关规定已不适应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管理的现实需要。同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关于标注“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的规定,省财政厅于2018年废止了《暂行办法》。

随着地方债发行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化要求日益提高,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和管理工作,满足发行管理的现实需要,我们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起草了《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对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的组建、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以促进浙江省政府债券顺利发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九条,明确了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的资格条件、申请与组建、承销团成员的取消、退出与增补等事项。

(一)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单一期次债券发行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行。考虑到目前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方式均为公开招标,《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为通过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    

(二)关于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的确定

考虑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仍处于不断完善发展中,债券发行规模、市场环境的变化较大,为确保承销团成员数量与每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规模相符,《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财政厅根据市场环境和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任务等,确定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办法》第七条规定省财政厅在提前公布的承销团组建通知中应当分别明确银行类、券商类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和主承销商数量。

(三)关于每届承销团有效期

为了保持承销团成员的相对稳定,并能够根据市场环境、发行任务等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参考目前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有效期为3年的做法,《办法》第五条规定承销团每届有效期3年,期满后,依照本办法重新组团。

(四)关于资格条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关于“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的规定,《办法》第六条对报名机构的经营范围、财务指标、内部管理、承销协议履行能力、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情况、注册资本、总资产做了规定。同时为促使承销团成员切实履行承销职责,要求报名机构为上一届承销团成员的,应当在上一届承销团有效期最后一年未到退团标准或未主动退团。

此外,在第六条的资格条件中特别说明了以下两个事项:一是允许外国银行分行报名参与承销浙江省政府债券。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扩大了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根据修订后《条例》相关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政府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特定授权。二是明确浙江农信系统的报名主体。鉴于浙江农信系统行社众多,为规范承销团管理,确保浙江省政府债券顺利发行,第六条规定了省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以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主体参与报名。

(五)关于承销团成员的确定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综合评分确定承销团成员。综合评分指标包含承销意愿、承销能力、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其他因素等四类指标。指标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承销意愿20分,根据报名机构对浙江省政府债券的意愿承销规模评分;承销能力50分,根据报名机构近3年记账式国债、全国地方政府债券、浙江省政府债券的承销情况评分;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18分,根据报名机构净资产、利润总额以及风险防控能力相关指标评分;其他因素12分,根据发行场所对报名机构评奖情况进行评分。

在评分过程中,考虑到银行类、券商类报名机构的性质及规模不同,承销意愿指标的填报策略也相应不同,承销能力、财务风险防控指标均不具有可比性,《办法》第九条同时明确了按照银行类、券商类报名机构分别排名计分,由高到低确定承销团成员。

(六)关于主承销商的确定

根据64号文第十二条、83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各地可以在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为确保主承销商切实发挥主承作用,鼓励承销商积极承销,《办法》第十条规定,主承销商按前三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量排名顺序确定。为防止出现承销量相同并列排序现象,规定如承销量相同,依次按承销意愿、承销能力指标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同时为激励排名靠前的承销商,规定了前三名主承销商、其余主承销商的不同产生方式,即排名前三位的承销团成员自动获得本届主承销商资格,其余主承销商需依承销团成员申请,按上述排名情况及实际所需主承销商数量确定。

(七)关于有关业务数据的提供

在“承销能力”评分指标中,需要对报名机构近3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承销规模、全国地方政府债券承销量进行评分,为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债券托管、交易场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需要提供综合评分指标中有关业务数据。

(八)关于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的资格取消

根据每年浙江省政府债券的发行规则,主承销商的每期承销量需达到最低承销比例,而对一般承销商无承销量要求。为充分发挥各承销团成员的承销能力,促使其切实履行承销责任,确保每期浙江省政府债券成功发行,结合近年来各金融机构承销情况,《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承销团成员在年度内累计承销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债券金额为零的,省财政厅有权取消其本届承销团有效期内的下年承销团成员资格;第十四条规定主承销商在年度内承销量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累计期数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期数50%的,或累计3期承销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债券金额为零的,省财政厅有权取消其本届承销团有效期内的下年主承销商资格,该机构自动变为一般承销商。

(九)关于承销团成员的退出

鉴于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不正当投标、操纵二级市场、伪造浙江省政府债券账务记录、超承销额度分销、违规向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等情形已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违反承销商协议约定,《办法》第十六条明确,承销团成员出现上述行为,省财政厅将通知其退出本届承销团。同时,鉴于在每年的发行规则中分别规定了主承销商和一般承销商的最低投标比例,为督促承销团成员履行投标义务,第十六条规定,年度内投标量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累计期数超过全年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债券期数30%的承销商应当退出承销团。

(十)关于承销团成员资格取消与退出的区别

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取消、退出均为加强承销团管理的具体措施,但鉴于取消和退出情形性质不同,《办法》对取消和退出的处理规定有所区别。对于取消资格的,《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取消期届满后,省财政厅有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增补需求的,仍可参与增补。对于退出承销团的,第六条规定报名机构若为上一届承销团成员的,应当在上一届承销团有效期最后一年未到退团标准或未主动退团;第十七条规定退出债券承销团成员的机构,不得再申请加入本届承销团。

(十一)关于承销团成员的增补

考虑到承销团管理中存在承销团成员的取消、退出等情况,可能导致承销团成员个数无法满足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需要,《办法》第十七条设置了增补承销团成员的机制,规定可以根据发行需要,按照申请与组建的相关规定增补承销团成员(含主承销商),确保承销团的投资能力充分满足发行需要,促进浙江省政府债券平稳发行。

三、解读机关情况

《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联系电话:0571-8705847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