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引进国内外著名高校合作办学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科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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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6日
浙江省引进国内外著名高校合作办学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精神,更好地发挥政策效应,加快引进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省财政设立“引进国内外著名高校合作办学省级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主动对接国内外著名高校来浙江办学,推进我省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起点要高,目标清晰
引进国内外著名高校来浙江办学,是全面落实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重要部署,引进对象应在国际国内有较高影响,有助于扩大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助推浙江高校“双一流”建设,以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分级实施,省级引导
为实现引进高校与地方政府、省内高校的良性互动,推进合作各方协同发展,合作办学以地方政府及省内高校为主实施,所需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省内高校承担或通过吸引社会力量投入解决。省级引导资金主要通过前期引导、期末奖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分类施策,注重绩效
省级引导资金根据引进高校的水平、合作办学的方式、规模、学科、投资额以及合作项目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契合度等因素进行分类支持,并根据引进工作实施进度、绩效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省教育厅负责对地方政府、省内高校申报的引进国内外著名高校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审核、指导项目预算编制,推动项目的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国内外著名高校来浙与地方政府、省内高校合作办学的要求:
(一)合作办学的主要形式:
1.经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的,本科及以上中外(含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含独立法人的高校和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学院)。
2.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的,与国内著名高校合作举办分校(校区)、非独立法人二级学院、研究生院等。
3.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办学形式。
(二)国内外著名高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内高校原则上应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国内学科(专业)排名前5名的高校;
2、国(境)外高校原则上应为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拥有一流学科(国际排名前50名);
3、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国内外著名高校。
(三)各级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应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建设规划、资金筹措、阶段性预期目标、人才团队、优势学科(专业)、运营模式和量化的人才培养目标、科研成果及转化目标等内容。
(四)专项资金支持在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引进的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机构招生时间不能晚于2025年12月。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前期引导和期末奖补相结合的方式。
前期引导阶段,对引进设立独立法人的本科高校,支持额度为5亿元,对引进设立的非独立法人校区、分校,支持额度为3亿元,对需新建校区引进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学院、研究生院,支持额度为1.5亿元,对利用现有校区引进设立的二级学院、研究生院,支持额度为0.5亿元。专项资金按确定的方案和项目实施进度分年纳入预算。
宁波市及下属各级政府的合作办学项目按上述额度的50%计算。
期末奖补阶段,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引进项目的合作类型、引进高校水平、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投资额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服务社会情况等因素确定奖补资金额度,于合作办学机构首次招生(含联合培养研究生)后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指地方政府和省内高校。其中,地方政府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签署合作办学协议的,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签署合作办学协议的,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省内高校。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共同签署合作办学协议,由地方政府和省内高校协商后报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比例。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高水平大学引进工作。符合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的,可按引进合作法人、机构或项目等属地关系,通过所在地政府提交申请,奖补资金通过所在地政府转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一)引导资金
1.首期资金
(1)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根据教育部、省政府批准文件,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2019年申请时间另行通知)。申请材料应明确合作项目建设目标、绩效目标和完成期限,重点明确在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文化引领与服务社会、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等方面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申报期截止至2022年。
(2)收到申请后,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该机构的建设方案及绩效目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提出支持措施和前期引导资金支持意见。
(3)省财政厅结合省教育厅意见,按预算编报要求,将首期专项资金纳入地方政府、省内高校预算。
2.后续年度资金
每年8月底前,申请单位应将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支持额度,并纳入预算。
(二)奖补资金
期末,申请单位于当年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合作项目绩效目标、招生规模、学科建设水平等完成情况,确定期末奖补额度,拨付资金。
第九条 建立高等教育机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符合条件的合作项目,申请单位应与省教育厅签订任务书,明确年度建设任务、资金来源、验收标准、绩效目标等。省教育厅按照办学机构上报确定的阶段性预期目标和建设任务书,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政府,并作为下一阶段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运行效果不佳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地方政府及省内高校,省教育厅要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停止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条 地方政府、省内高校应将专项资金用于合作办学机构建设和发展,自主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对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地方政府和使用专项资金的教育机构要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使用专项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 合作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登记为公办学校的,其日常办学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登记为民办学校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日常办学经费主要由办学机构自筹解决,市县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