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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2-19 09: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省财政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中央规定和授权省级决定的政策进行了明确落实。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