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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2-22 16: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出台相关政策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浙政发〔2016〕3号)。我省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同时明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于机构集中托养的护理成本不断上升,托养机构和残疾人呼吁提高护理补贴标准。

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先于周边省份出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分为三档。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二级肢体残疾人;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残疾人的理解不一。民政部、中国残联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精神,提出要求将所有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纳入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周边省份也将所有重度残疾人纳入护理补贴发放范围。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几次提出建议提案要求将盲人、聋人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集中托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对于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残联、民政部门核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原规定按标准上浮50%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同时完善集中托养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发放方式,也可以直接发放给提供照料服务的托养机构。

(二)细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明确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的差异细化为125元和50元两档发放,其中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省财政厅、省残联、省民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社保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78;省残联教就部,联系电话:0571-87095146。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