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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2-26 16: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制定的《浙江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加强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省级财政设立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起草了《浙江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0条,明确了浙江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对象和方向、使用和管理遵循的原则、职责权限、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1.明确支持对象和方向:主要用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

2.明确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稳定支持、自主安排、公开公正、严格管理。

3.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省财政厅负责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及时将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下达到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绩效评估。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制定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4.明确预算管理的要求:基本科研业务费按各高校科研院所在校生人数(科研院所为编内事业人员数)、基准定额核定,资金规模在每年省属高校编报下一年度预算工作之前予以公布。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根据项目立项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当结合科研发展规划,自主设置资助项目类型,自行组织项目的遴选和立项,建立校(院)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

5.明确支出管理的要求: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浙江省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院所按规定统筹管理。

6.明确基本科研业务费绩效监督要求: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当对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每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省财政厅和高校院所主管部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科教处,电话:0571-87057658,0571-87058458;浙江省教育厅计划处,电话:0571-88008915;浙江省科技厅条件处,电话:87054006。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