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省社科联制定的《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2016年,省财政厅和省社科联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9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明确省级社科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教〔2016〕38号),对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支持和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五条,对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的对象和范围、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公开竞争方式分配、预算审批及下达、项目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一)总则:主要说明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起草背景、依据、内涵。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管理和使用原则,明确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支持对象和范围:明确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和范围。
(三)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明确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中各类研究课题、科研平台、社会科学宣传普及工作和学术活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项目、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省领导交办的其他调研项目和活动、后补助项目和事后奖励等九类专项的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
(四)公开竞争方式分配:主要明确实行竞争性项目资金分配程序。
(五)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及下达:主要结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定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及下达程序。
(六)专项项目资金使用:贯彻落实《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省社科联各类课题、科研平台、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等项目资金列支范围,优化和完善专项项目资金管理,激发科研活力,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七)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作规范。
(八)附则:各市县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的废止说明。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社科联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科教处,电话:0571-87058458;
浙江省社科联办公室,电话:0571-8705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