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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13 14: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一、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对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三类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是国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行使的一项税收减免权限。三类人员可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优惠政策之外,叠加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2017年底,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和原省地税局已经制定出台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标准和优惠政策(浙财税政〔2017〕36号),有效减轻了这三类人员的税负。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简并了所得项目,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收,并建立了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制度。因此,有必要对我省原有政策作相应调整,使之符合现行税法的规定。

二、内容

(一)减征对象

减征对象为在浙江省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残疾人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二)减征标准

该减征标准是在多方调研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集中税负水平的基础上,根据课税量征、简便易行原则进行设定,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

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2.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3.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

三、执行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缴,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通知由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电话:87056552;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电话:87668681  。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