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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9-03-19 09: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结合《关于开展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依组办〔2018〕2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厅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依法行政组织保障和能力建设情况

(一)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情况

制定《2018年省财政厅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对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涉我厅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和财政系统普法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进行任务分解。

召开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2次,研究本系统、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5次。2018年我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宪行政、依法理财,全面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政府办公厅《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以加强财政普法宣传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以全省财政系统“上门服务至少一次”活动指导方案和“七五”普法中期督查验收方案为抓手,加强各级财政法治建设的谋篇布局,加大财政普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为全面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

2018年一季度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向省政府、财政部报告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情况

2018年厅党组中心组集中学法4次,深入学习了党的十九大有关依法治国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突出学习《宪法》及2018年新法新规,深入学习了《环境保护税法》《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管领导干部以宪法为主题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的通知》(浙普办〔2018〕36号),组织全体省管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专题课件和文字材料,按时完成考试并全部合格。

(三)单位工作人员法治能力建设情况

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及管理工作。组织本单位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新进在编工作人员和原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本年共有4名干部参加考试。我厅正式在编公务员193人,持有执法证共计188本,正式在编人员持有执法证率达到97.41%。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落实《浙江省财政厅新录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办法》(浙财办发〔2015〕70号)要求,加强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全省财政系统法规业务培训班、邀请法学教授作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依法行政讲座等形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促使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公正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与能力。同时,财政系统内各条线按年初计划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与业务相对应的法规知识培训,确保覆盖一线行政执法人员,促进其不断加强自身法治素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按省普法办《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直单位公务员以宪法为主题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全体公务员及事业参公人员进行本年度的学法用法考试。考试由本厅自行组织开展,以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单位统一时间、统一地点进行闭卷答题,最后由法规处进行统一评分。全体人员参加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落实普法责任制,推动财政大普法格局形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印发了《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通知》,构建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新格局,确保普法责任制落地见效。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普法责任清单》《浙江省财政厅普法责任清单(二)》,以条目形式列出16个内设处室局和直属机构的普法责任,共54项,提高了普法责任的可对照性和可操作性。

组织开展多种普法活动。一是组织开展宪法、党内法规宣传教育为重点,学习宣传财政法律法规为特色的系列普法活动。制定《宪法》学习方案,把学习宣传宪法、党内法规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制定《浙江省财政厅宪法宣誓办法》,“12·4”国家宪法日举行9位新任副处长以上领导干部宪法宣誓仪式;组织厅机关书画爱好者参与省普法办组织的“书法·说宪法”主题书法展览征稿活动,共选送了5幅书法作品,其中1幅作品入选主题展览。二是丰富学法形式,增强普法宣传效果。邀请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高校的法学教授为全厅干部和全省财政法规系统干部作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努力建设法治财政等新法新规专题讲座。组织编印《浙江省财政厅学法手册》4期,共12000册发放至全省各级财政系统。组织财政惠农政策送乡村活动,将最新财政惠农政策以张贴画宣传形式,送至全省各行政村。三是积极开展法治财政动漫微电影征集活动,打响财政普法品牌。组织开展2017年度法治动漫微电影评选活动,评出10部各级财政部门选送的优秀动漫微电影。积极开展2018年“我与宪法”优秀微视频作品征集展播和第十五届全国法治动漫微电影征集活动,选送各类财政法治动漫微电影计10余部,其中5部“我与宪法”微视频入选省普法办推荐名单,其中2部被评为“优秀作品”,另有1部微电影入选财政部推荐名单。

(五)法制机构履职及能力建设情况

认真履职、不断推进政府法制工作。一是不断完善制度体系,持续推进法治财政建设。通过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做好原省法制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示范点建设工作,推进并督促全国财政系统法治财政示范点建设工作。二是强化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出台《浙江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财政系统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意见》,指导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开展,推进财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举办全省财政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系统操作视频培训,推进“双随机”抽查监管系统的统一使用;加强执法证管理,组织开展2018年度行政执法证到期换证及新证申领工作。三是切实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责,防范财政执法风险。2018年厅法规处和法律顾问共出具法律建议意见352件次,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95件次、行政处理处罚65件次,合同61件次,政府信息公开70件次,其他行政行为(信访答复等)61件次,保障财政执法规范有序和风险防范。四是筑牢法律防线,稳妥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通过完善办理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健全执法体系、加强复审把关,努力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纷争。坚持以案释法,举一反三,组织精编细编《浙江省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参考案例》2000册,供厅各处室局和财政系统学习借鉴。2018年省财政厅所有复议应诉案件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作出处理;开庭审理的所有行政诉讼案件均由厅分管厅长出庭和业务主办处室局派人应诉。2018年我厅共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21件,无行政复议被纠错或应诉败诉案的发生。2018年度我厅法制机构履职未发生重大失误。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

(一)立法工作情况

本年我厅无相关立法项目。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

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我厅至今没有发生因内容违法或超越法定职权被纠错的情形;不存在未按程序制定被通报、未按规定报备、公布被通报的情况;也未发生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瑕疵,被原省法制办在备案审查中书面指出的情况;不存在对原省法制办开展的备案审查、异议审查或其他途径开展合法性审查时不提交或不按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或对存在违法情形的文件应纠正而未及时纠正的情况。没有发生公民对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申请审查情况,无行政诉讼附带审查答复情况发生。对全省部分市、县(市)财政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并在全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进行交流。

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均按程序制定,并及时按规定公布或报备。日常工作中坚持执行《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财办发〔2016〕150号)。2018年对本厅(包括与其他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部分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及因执行省政府重大决策报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外,其余大多通过厅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不少于7个工作日。之后由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意见,报经厅领导审签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登记备案,待原省法制办核定统一编号后再正式印发并及时在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2018年我厅共制定5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52件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不少于7个工作日,5件因及时贯彻减税让利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等重大决策,在报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未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按两年一次清理要求,我厅于2017年下半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2018年1月5日以浙财法〔2018〕1号文件公布了清理结果,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79件,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3件,之后日常清理工作均在正常进行中。2018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原省法制办要求,先后5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重大行政决策情况

制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财政系统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意见》,督促全省各地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记录和归档机制。各地财政部门陆续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如《杭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衢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台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海宁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2018年杭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温岭市财政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目录》等。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情况

我厅坚持“严谨、坚守、创新、奉献”的职业精神和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民理财的理念,聘请常年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对我厅各类行政管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经验。

一是印发《浙江省财政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规范法律顾问管理,对外聘法律顾问选聘条件、履职内容、权利义务、考核评价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法律顾问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做好浙江省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系统履职信息录入登记和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二是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立,提高我厅各类行政管理法律事务应对能力。近年来,我厅的政府采购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域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复杂程度逐年增加,处理难度不断加大,为此,我厅对法律顾问团队提出了更高的服务要求,比如需要派一名固定值班律师在我厅坐班,参与我厅日常的合同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信访答复等法律文书的审核把关。目前我厅已形成稳定、高效、可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不断提高各类行政案件应对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三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律顾问全面为我厅行政行为合法性提供咨询服务,确保行政行为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中进行。我厅在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访事项答复、信息公开告知、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等法律行为中,积极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并由法律顾问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于我厅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法律顾问全程参与讨论,对我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答辩状内容进行论证、对其中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最大限度地防范违法行政于未然,从而有效控制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率,保证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2018年我厅行政应诉案件全部胜诉。

(三)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情况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印发《关于规范厅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合同管理。合同签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我厅名义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事先经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等。2018年,共审查合同61个,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193条,有效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不存在因合同争议引发诉讼案件的情况。

(四)公职律师制度落实情况

制定《浙江省财政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我厅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执业管理、执业申请、执业年度考核、执业保障等,以制度形式保证公职律师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既培养一批熟悉财政业务兼精通法律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推动财政系统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总体提升;又有助于为财政部门依法决策、依法理财做好参谋和助手,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我厅共有公职律师4名,2018年按期完成公职律师年度考核。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行政程序制度落实情况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浙府法发〔2018〕10号)要求,结合我省财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相关实施情况自查工作并按期报送自查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财政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发了《浙江省财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财办发〔2016〕138号),该办法对我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和法制审核具体规程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厅行政执法程序,落实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结合我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实践,制作了《浙江省财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参考格式)》(浙财办发〔2017〕82号),该参考格式从行政执法决定所涉重大情形的判断、案件办理流程以及送审材料等三方面对需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应提交审核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供了依据,有助于财政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厅2018年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均经法制审核。无需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

为完善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财政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财政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关于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3号)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法〔2016〕14号),要求本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均要执行全过程记录,包括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形成音像记录,效果良好。我厅已设置专门办公室作为行政执法专门记录场所,设有询问室,装有对角录像、录音设备,配有执法记录仪2台以及照相机、录音笔、摄像机、电脑等专业设备用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温州、湖州、嘉兴、衢州等地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已经按要求建立录音录像室,配备执法记录仪,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科)等主要执法部门配备了录音电话、拍摄录像设备等。在部分执法风险大、执法难度高的案件中,在容易引发争议的询问调查、文书送达、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环节中积极运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等符合《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和财政案卷制作相关工作要求,不存在制作不规范、归档不及时、保管不到位等情形,对需要电子归档的案卷按规范要求进行电子归档。

(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已建立信息公开审核、纠错和监督工作机制,已制定并公布《浙江省财政厅2018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财政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增强公开实效。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和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和时限、内部审批流程等要求,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发文时信息公开形式为必选项,同时在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需填报《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网信息审批表》,由信息主办处进行初审,办公室进行审批。2018年相关执法处室已按要求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办事事项信息必须保持同源发布,行政执法事项相关信息已由厅门户网站“法人办事”模块直接链接至浙江政务服务网财政频道,在“行政监管类”模块中进行公布。我厅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按要求“亮证执法”,并按要求出示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以书面形式请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相关材料装订在行政执法案卷中,同时执法结果也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实现相关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自2015年10月执行以来,在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8年,我厅针对近三年来财政执法领域内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和执法工作实际,全面考虑和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对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浙财法〔2015〕11号)进行了修订,对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动态调整。下级财政部门参照执行修订后的《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六)行政复议案件被纠错情况

2018年我厅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进行行政复议案件答复共4件,所有案件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答复并经复议机关予以维持,没有原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确认违法、变更、责令履行等情形,没有发生被纠错案件。

(七)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

2018年我厅共办理行政诉讼案件9件,涉案行政行为包括政府采购行政处理、信息公开答复、信访回复等;其中4件为一审案件、5件为二审案件;1件一审案件裁定撤诉,3件一审案件裁定驳回起诉,4件二审案件均裁定驳回上诉,还有1件目前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尚未宣判。行政诉讼案件没有败诉情况,百分百胜诉。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向全省财政系统发布《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认真开展了全省2017-2018年度财政系统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案卷评查工作。制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浙财法〔2018〕5号),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本次案卷评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是布置和自查自评阶段,厅各行政执法处局和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7号)要求,对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自查自评;第二是案卷互查阶段,2018年11月15-16日在长兴县召开全省财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会,抽取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部分案卷进行集中评查、交叉互评,相互学习交流;第三是整改总结阶段,评查结束后,我厅及各有关单位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和督促纠正。评查活动结束后向省司法厅及时报送《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报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的函》(浙财函〔2018〕664号)。

(二)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情况

2018年我厅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参加庭审的案件均有本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我厅不存在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因不按规定提供证据导致败诉的情况;不存在未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情况。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我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政策措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浙财办发〔2017〕89号),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根据《省物价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价检〔2018〕27号)要求和部署,及时布置清理审查工作。通过自查梳理、核查排查等方式,对现行本单位起草或出台的相关政策开展公平性竞争审查,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况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2018年,一方面严格落实增量文件审查。坚持“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厅统一的公文办文流程中组织实施,列入日常办文的内控流程。2018年,我厅出台的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59件,在日常审查中没有发现涉及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文件。另一方面,全面覆盖存量文件清理。通过本次工作的重点清理,对2016年7月1日之前出台的存量文件实现了审查全覆盖的目标。据统计,2016年7月1日前我厅出台的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存量文件326件,其中包括我厅代拟的以省政府名义(含办公厅)出台的文件35件,我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291件。经审查,未发现涉及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文件。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行政复议职责落实情况

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2018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厅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本省相关要求和我厅工作实际,规范我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提高复议和应诉工作效率,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财政机关良好形象。2018年我厅没有发现行政执法过错案件,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没有被撤销或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情况。

我厅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均在当天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省行政复议局,并做好案件移送登记工作,不存在对省行政复议局征求案件办理意见不及时回复的情况。在行政执法文书中按《关于规范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8号)规定落实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义务。行政复议均按法定期限、按复议机构要求予以答复并全面提交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不存在未按行政复议决定期限和要求履行的情况,不存在未按行政复议意见要求落实并按时报告的情况,不存在负责人未按对机关通知要求参加听证的情况。

(二)行政调解制度落实情况

制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调解制度的通知》,督促市县区财政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2018年度我厅未办理过行政调解案件,及时向省司法厅报送年度行政调解案件统计情况。

七、获得荣誉情况

2018年4月被省人民政府评为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