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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20 15: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7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要求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2017年11月,根据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要求,我省确立了省财政厅牵头,原省国土资源厅、原省环境保护厅协同推进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改基金工作模式,并开始研究制订《办法》。2018年2月7日,省财政厅、原省国土资源厅、原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暂停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请示》(浙财综〔2018〕4号)。2018年5月2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原省国土资源厅、原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了《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综〔2018〕14号),指导意见明确:暂停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1〕81号)规定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暂缓签订治理责任书。制订《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推进我省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重要举措,旨在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长效机制。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简要说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四条对基金作了解释,阐明了基金动态管理原则。

(二)《办法》第二章基金计提依据和标准

第五条说明基金提取主要依据,明确分年度治理经费概算及报送与备案要求。

第六条规定了按上年度实际开采量提取基金比例与计提方法(上年度无实际开采量的持证矿山不计提基金)。明确了基金计提计算方法,

第七条提出了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小于3年时,要重新复核尚需治理经费的要求与计提办法。

第八条提出了矿山企业存交银行账户中的基金账户要求。

第九条提出了基金存款入账凭证公示与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第十条提出当采矿权权属发生变化时,重新核定计提基金的要求。

(三)《办法》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规定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主要明确矿山企业提出验收申请时间节点(在完成治理工程量50%、100%两个时间节点),可凭验收合格意见按比例提取使用基金。

(四)《办法》第四章监管管理

第十三条明确了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规定矿山企业建立基金支付台账与基金支出年报制度。规定矿山企业应与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基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了基金提取与使用的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提出了建立动态监管机制要求。

第十六条明确了对不履行矿山修复义务的采矿权人的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列出了主管部门处置采矿权人基金账户的几种情况。

(五)《办法》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十九条明确本办法的执行时间。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浙江省财政厅综合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97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修复处,联系电话:0571-88877886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科财处,联系电话:0571-28869101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库处,联系电话:0571-87686557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