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19-02381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19-03-29 |
文号: | 浙财税政〔2019〕10号 |
浙财税政〔2019〕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名单,以省转型升级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发布的名单为准。上述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符合财税〔2018〕10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纳税人已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予以退还。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