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箱、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财政厅(科教处)、省科协(办公室)。
联系人:1.省财政厅,科教处周参雍,电话:0571-87058458,邮箱:canric@dingtalk.com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2.省科协,办公室蒋建国,电话:0571-85452125,邮箱:2671899848@qq.com 地址:杭州市武林广场科协大楼 邮编:310003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4月15日
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学普及、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简称“学会”)学术发展和智力引进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加快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协科学普及、科技场馆建设、学会学术发展、智力引进等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进行周期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协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省科协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省科协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媒体及出版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其他具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科协。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标等特殊项目和中央另有规定的支持对象视实际需要确定,具体由省科协商省财政厅明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围绕“四个服务”职能定位,根据我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安排所确定的领域。
(一)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
包括我省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技与智库服务、科学普及、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等。
1.学术交流。主要用于搭建不同形式、不同层次学术交流平台,开展助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省内科技期刊繁荣与发展。
2.科技与智库服务。主要用于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开展技术推广、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引进、项目合作等活动和科技中介服务。围绕我省中心工作和重大发展战略,开展科学论证和课题研究,提供对策建议和决策咨询服务。
3.科学普及。主要用于引导和支持各类科普主体兴办科普事业,开展科普理论研究、资源创作、科普活动、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素质提升、科学传播、技术推广等合作项目和服务。
4.人才培养。通过育才工程举荐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为建设人才强省提供人力支持。
5.能力提升。主要用于支持学会提高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提供形式多样的社会化服务。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
支持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省级站”)建设、开展院士行业科技战略咨询项目等,为“创新强省”提供高端智力支持。
1.新认定省级站补助。对认定一年以上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与院士专家团队签订协议满一年的省属单位,在战略决策咨询、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创新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的,经公开择优程序评审认定的省级站。
2.省级站绩效考核优秀激励补助。经过三年周期性考核的省级站在战略决策咨询、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创新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经评审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省级站。
3.院士行业科技战略咨询项目。经评审确定的、由院士领衔、对我省产业和行业技术起到引领作用的科技战略咨询项目,主要用于围绕我省发展战略,组织开展战略决策咨询活动;主动设计或承接与我省产业紧密相关的高水准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产业技术研讨;根据各地产业发展需要,组织专题性院地对接等活动。
(三)基层科普行动计划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县(市、区)科普服务乡村振兴、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区域科普场所设施及科普示范体系建设等,重点支持承担中国科协、省科协工作试点及其他科普活动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
(四)科技馆免费开放
科技馆免费开放中央补助资金。经中国科协、中宣部、财政部确定的科技馆免费开放试点单位和符合补助条件的科技馆,主要用于补助科技馆常设展厅门票收入减少部分、运行保障经费增量部分和展品更新、科普活动开展等方面。
第三章 支持、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无偿资助)、后补助(无偿资助、绩效奖补)等支持方式,以及通过购买政府服务的方式,并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项目资金,主要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择优遴选,下同);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或公开竞争方式分配;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主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学会可作为承接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及资助标准如下:
(一)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
以绩效目标作为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资金分配的依据,引入竞争机制,实行项目制管理。其中:产业发展类项目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集中财力支持学会引导和服务优势产业、制造业企业的创新发展;公共事业类项目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突出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支持学会促进科技成果惠及民生,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支持通过动员各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科普事业,提高科普工作社会化水平,培育科普活动品牌和专业科普人才,共建共享科普资源,推动科普工作理论研究和科普工作创新发展,实现科学普及。根据财力和不同类别项目给予5万元以上的资助。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及绩效考核
经评审认定为省级站的建站单位,每家一次性补助50万元;在省级站三年周期性绩效考核中,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建站单位,每家一次性补助20万元(“优秀”比例控制在30%以内);院士行业科技战略咨询项目每项一次性补助20-50万元(每年遴选10个项目左右)。
(三)基层科普行动计划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每年根据重点工作安排,遴选20个县(市、区)落实。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中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包括组织建设工程(50%)、创新服务能力(40%)和科普活动(10%)等。
某市县补助额=∑(该市县得分)÷市县总得分×中央补助资金。
(四)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
科技馆免费开放中央补助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包括常设展厅面积(20%)、常设展厅年观众量(40%)、科技馆级别(20%)和年度工作成效(20%)等。科技馆级别因素1.5分,测评标准为省级分值1.5分,较大市级(省会、单列市)分值0.7分,市级分值0.5分,县级分值0.3分;年度工作成效因素2分,好分值2分,较好分值0.8,一般分值0.5。
某科技馆补助额=∑(该科技馆得分)÷科技馆总得分×中央补助资金。
在发展和执行过程中,财政部、中国科协、省委、省政府有其他要求的,由省科协商省财政厅对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分配因素及权重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公开竞争方式分配
第九条 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资金、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资金,由省科协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实施目标和要求,提前一年在省科协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年度政府支持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政府支持项目组织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和申报程序。
(一)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有能力承接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媒体及出版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其他具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的单位。主要程序如下:
1.省科协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科技需求,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拟定采购项目候选清单;
2.经省科协研究确定采购项目清单;
3.公开发布采购项目清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项目单位。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资金。在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指导下进行,由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主要申报流程如下:
1.申报推荐。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申报通知,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经各市委人才办、各市科协初审后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属单位经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可直接申报。
2.形式审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三年周期性绩效考核进行初审评分。
3.专家评审。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候选单位、候选项目进行评审打分。
4.批准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综合初审、专家评审得分、区域及行业分布等情况讨论产生拟认定省级站、绩效考核“优秀”省级站、拟支持院士行业科技战略咨询项目名单。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及下达
第十条 省科协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目标和竞争性分配要求,建立跨年度项目库、细化项目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及细化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
其中:承担(奖补,下同)单位为省属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预算编入该单位年初预算,省部属非预算单位的编入省科协部门年初预算后转拨;市县单位专项项目资金纳入省科协部门转移支付专项清单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专项资金设立目标等要求,对申报不规范、绩效目标不明确、立项理由不充分的项目资金预算,退回单位重新编报,对重新编报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核减其项目资金预算,以切实提高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制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 经省人大批准后,省财政厅二十日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六十日内由省财政下达到有关市、县(市)财政。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同级科协,将政府支持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奖补)单位。
第六章 专项项目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按照财政部、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科普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区域科普场所设施及基层科普示范体系建设等方面;科技馆免费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纳入中央确定的免费开放范围的科技馆免费开放经费补助。科技馆免费开放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馆免费开放门票收入减少部分、绩效考核奖励、运行保障增量部分、展品更新等方面。
第十四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及绩效奖补资金用于省级站资源建设、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和个人相关的劳务、奖金、福利开支;院士行业战略咨询项目补助资金比照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并列支;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项目经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科协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专项资金实施周期终了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根据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市县科协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承担单位后续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中给予倾斜。
各级财政部门、科协要及时了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实行绩效考核,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安全。
第十六条 政府支持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科协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项目资金以及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科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2〕12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9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学会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