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我们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目的
《通知》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实现优质服务。
三、具体内容
《通知》转发了财会〔2018〕10号文件,同时补充事项共5条,其中一至三条规定了优化学分登记事项,第四条对加强部门配合提出要求, 第五条就废止《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会〔2013〕43号)作出规定。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职责分别作出解读,联系方式: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电话0571-8705844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电话0571-87052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