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采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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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0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功能,助推精准扶贫,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清廉浙江建设的决定》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拓展和提升政采云平台功能
2016年以来,我省在坚持依法采购的前提下不断创新采购交易模式和监管方式,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以互联网为基础,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着力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和管理,构建了以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系统和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系统为主体,集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三大功能为一体,涉及政府采购全流程、各领域、多用户的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简称政采云平台)。2018年,政采云平台在全省部署上线,初步形成“全省政府采购一张网”。2019年,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平台功能,全面启动项目采购系统,实现法定采购方式全流程电子化。同时在电子卖场搭建制造精品馆、农业(扶贫)馆和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卫生健康等各类行业馆,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
(一)制造精品馆。为加快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推广运用,支持创业创新,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厅联合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搭建“制造(精品)馆”,通过“厂家直销、单位直购”等制度创新及搜索排序等市场手段,展示和销售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和“制造精品”等创新性产品,鼓励和引导采购人优先购买。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产品,可以通过制造(精品)馆实施采购。其中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商品实施直接订购;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商品,实行竞价采购。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且使用了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首台套、首批次和“制造精品”,且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可以通过制造精品馆实施直接订购。
(二)农业(扶贫)馆。为打好扶贫攻坚战,实施精准扶贫,参照政府采购模式,会同有关部门搭建农业(扶贫)馆,展示和销售我省加快发展地区出产的优质农副产品,鼓励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地方金融企业的自办食堂、超市等后勤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工会组织采购及为干部职工代购。并逐步探索将对口支援省份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的优质农副产品纳入其中。农业(扶贫)馆供应商将面向当地农民或农业合作组织直接采购,减少中间环节,促进农民增收。农业(扶贫)馆供应商还应确保采购源头及各环节可追溯,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农业(扶贫)馆的产品实行直接订购。
(三)行业馆。为方便不同行业领域的采购单位实施专业化采购,联合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浙江政采云平台开设医疗设备、疫苗、教育科研设备、文体用品、警用装备等多个大宗产品馆,展示和销售各个行业领域的专业化设备,提高采购效率。行业馆采购规则与制造精品馆相同,实行直接订购和竞价采购相结合。
二、以政采云平台为依托,精准实施分类管理的政府采购政策
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广运用政采云平台的相关要求,在不断优化和提升政采云平台功能的基础上,以平台为依托,精准实施分类管理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精准扶贫,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一)政府强制采购政策
1.政府强制采购部分节能环保产品。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属于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实施强制采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购获得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拟采购产品属于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保证强制采购范围内的择优竞争。
(二)政府优先采购政策
2.政府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和实施绿色政府采购制度,优先选择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或公共机构,优先采购经统一绿色产品认证、绿色能源制造认证的产品,优先采购绿色包装的商品和物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属于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优先采购获得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3.政府优先采购创新产品。
一是实施政府首购、订购制度。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即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由政府首先购买。采购与首台套产品相同品目或者品类的产品,且该产品使用了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列入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制造精品”目录(下同),属于医疗设备、汽车、电子政务、电力、能源、石化、基础设施、节能环保、水利水务、智能交通等领域的产品,实施政府首购或订购制度。
二是优先推荐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等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并由采购人书面推荐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时,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制造精品”生产企业参与采购。上述采购活动中应至少推荐一个首台套产品或“制造精品”参加采购,首台套产品目录或“制造精品”目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除外。
三是降低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2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四是逐步提高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比例。推动采购单位优先采购已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新能源汽车。在公车控购管理中,对采购新能源汽车予以优先审批。推动医疗机构优先使用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医疗器械,逐步提高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比例。
4.政府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产品。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所有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预算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一般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可以允许大型企业参与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对小微企业的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按照“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注册供应商发放信用贷款,贷款利率一般应优于对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并可以与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诚信指数挂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资金成本高的问题。
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在工作制服采购项目中,主管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工作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各级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残疾人庇护产品目录”的产品,对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或者询价采购方式向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或者专营残疾人庇护产品的实体店采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其产品,可以直接入围政采云平台的网上超市和网上服务市场。
5.政府优先采购军民融合产品。鼓励采购单位在制定采购需求和评审规则时兼顾军民融合发展要求,优先采购军民融合产品。
(三)政府鼓励采购政策
6.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研活动。简化和优化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程序。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依法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并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合适的评审专家。高校和科研院所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时,财政部门予以优先审批。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涉及进口产品时,实行备案制管理,财政部门不再事前审批。
7.建立政府采购“优质优价”机制。鼓励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总分值中加大技术和服务分的权重,适当降低价格分权重,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最低价成交规则的除外。
(四)参照政府采购模式,促进扶贫增收
8.参照政府采购模式,探索搭建相关平台展示和销售我省加快发展地区、对口支援省份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的农副产品,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地方金融企业自办食堂采购及为干部职工代购,促进当地农民增收,实现精准化扶贫,打好扶贫攻坚战。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服务于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重点抓好组织实施,具体执行中要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采购政策在不同行业领域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全程电子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快实施,在今年10月底前实现法定采购方式全流程的电子化管理。并做好与“浙政钉”、“浙里办”的对接,实行政府采购的数字化转型。
(三)优化政府采购程序。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采购单位要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审核审批程序,切实提高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效率。对于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事前审批,不再要求履行专业人员论证以及论证意见公示程序。
(四)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电子化采购内控制度,尤其是针对财政“放权”领域,加强内部监管,明确责任,堵塞漏洞,防范廉政风险。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切实提高采购效益。
(五)加强执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监督检查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主体责任。各级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切实执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助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督促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对不予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帮助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正确认识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有关主管部门应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单位成为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入驻政采云平台的主题馆和行业馆。
本通知自2019年5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