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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5-27 17:5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国家为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根据国家部署,我省从2008年起全面实施该项制度,从2011年起又将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并发症对象纳入其中。该项制度实施以来,对于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困难起到了较好作用,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制定于2014年的扶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亟待提高。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目的

通过提高扶助标准,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更好地缓解他们面临的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

(二)制定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二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1号)均要求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三是国家对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有具体要求。《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2号)规定“当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累计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30%时启动调整机制”。

四是我省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14年以来累计增幅达到38.9%,按规定应该启动调整机制。

二、主要内容

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是提高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其中: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未满60周岁如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

二是提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标准,其中: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现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现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现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三、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曹丽  0571-87056584,

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洪珍  0571-87709305。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