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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5-08 10: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制定印发的《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省财政厅等三部门于2012年10月联合印发《浙江省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暂行办法》,对为我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政策的实施,有效鼓励了我省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对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原奖励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原省金融办于2012年10月联合印发《浙江省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暂行办法》(浙财金〔2012〕72号),对为我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根据《关于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的财政政策建议》(浙财金〔2017〕45号),2018年起省财政对承销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符合绿色环保产业资金用途的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当增加奖励比例。后有关省领导要求加快修订债务融资工具财政激励办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的财政奖励力度,并明确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双创债务融资工具以及长期限品种债券融资工具的金融机构适当增加奖励比例。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9号)要求积极使用再贷款、再贴息等政策工具,提高金融对小微企业支持能力。《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要求扩大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推动省内民营企业批量参与浙江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计16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奖励范围与标准;第三章为资金申报与审核拨付;第四章为监督管理;第五章为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奖励资金的设立目的。奖励资金用于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标准。对我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年度累计发行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其中,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双创债务融资工具、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长期限品种债券融资工具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金融机构,按照项目金额给予一定奖励。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年化贷款利息不高于支小再贷款借用利率3个百分点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比例给予贴息性奖励。

(三)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管理,审定下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支小再贷款业务的监测统计,并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四)强化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金融机构应加强主承销项目的后续管理,督促企业按期兑付债务。对所承销的项目出现未按期兑付的,扣除该项目财政奖励金额;不积极配合开展债券违约处理的,取消金融机构当年奖励资格。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金融处,电话:0571-87058486;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电话:0571-87686515;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综合处,电话:0571-87056986。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