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 >> 财政政策 >> 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24 09: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文件要求,浙江省财政厅会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调整了《浙江省(除宁波外)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文件要求,沿海省、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并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工作。浙江省财政厅会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专业机构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海域定级技术指引(试行)》要求,对《海域定级技术指引》(试行)中要求的15类用海方式(六类指标体系)进行定级,对全部25类用海方式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二、主要政策内容

采用“同等定级,统一评价”的定级思路,针对每类指标体系,统一进行海域自然资源综合评价,同一等别的市、县(区)海域进行综合分值统一排序并实施级别划分。根据资料搜集及调研样点采集,分析海域资源禀赋、自然条件、区位条件、资源利用条件、生态环境条件和用海适宜条件等,将浙江省海域划分成若干评价单元,依据评价指标及其权重计算评价单元综合分值,考虑海域管理的可操作性和实际需要,龙湾区海域面积较小,综合分值差距较小,无法达到划分三级要求,为体现龙湾区海域区域差异,划分为2级,其他行政单元均采用3级划分。

对于开展了定级的15类用海方式,综合考虑海域级别综合分值、等别与级别之间分值差异的连贯性和管理需求,计算并确定每个级别的海域使用征收金标准调整系数。以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依据,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海域资源稀缺水平,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调整系数区间为0%-8%。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Ⅰ级海域增幅区间在1-8%,平均增幅4.96%,Ⅱ级海域增幅区间在0-6%,平均增幅为2.89%,Ⅲ级海域执行国家分等标准。对于未开展分等定级的10类用海效益区域差异不明显的用海方式,采用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稀缺性指标确定调整系数,增幅为4%。

养殖用海以浙江省现行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浙政发〔2009〕8号)为基础,同时将国家标准中围海养殖用海进一步具体为池塘养殖用海,将开放式养殖用海细分为海上网箱养殖用海、浅海底播养殖用海、滩涂海水养殖和浅海浮筏式养殖用海、网拦围海、深远海智能化养殖用海等。为体现政策的延续性,落实三农政策,不进行上浮调整,同时为鼓励和引导近岸、港湾传统小网箱向离岸发展,减少近岸海域污染,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养殖水产品,深远海智能化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设置为浅海底播养殖用海的0.5倍。

根据国家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本次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满足“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工作要求,与浙江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稀缺性现状相当。

三、政策解读机构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丁焕新,88877902)

浙江省财政厅(陈军训,87056597)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