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明确要求,也是我省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内容之一。浙江省财政厅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结果导向,积极在实践中探索“互联网+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模式,不断满足各类政府采购当事人对优化采购服务、提升采购管理的新要求。截至目前,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系统相关功能已初步完成开发,并在省本级、义乌、衢州等地开展试运行,具备上线条件。为全面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流程,并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提供较完善的操作规则,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的监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思路
在目前的法定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活动中,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有相关法规体系予以明确,但缺少电子化模式下对业务流程及运行管理的特殊规定。因此,本办法弱化了对相关法规的重复引用,重点对电子化业务流程及运行管理进行规范。同时,充分吸收其他领域电子招投标实践成果,重点参考借鉴了八部委联合制定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并重点回应了以下几方面改革要求及实践需要:
(一)推动“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法定政府采购方式全流程电子化运行,完全契合“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通过采购组织机构电子招标,供应商在线投标、在线解密,实现了供应商可以不参加现场开标,一次都不用跑;同时,采购人通过采购需求在线委托、采购文件和结果在线确认、采购档案电子归档,也实现了一次都不用跑的目标。
(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办法通过取消项目报名环节,取消了采购文件工本费,通过实行电子投标、远程投标,兼容多部门电子密钥(CA)等举措,切实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门槛,有效减轻供应商负担,预计将每年节约供应商采购文件获取、制作、交通住宿等各类交易成本近10亿元。
(三)促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更好落地。办法通过规定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潜在供应商免费获取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夯实了信息公开的基础;要求在采购公告环节公开采购文件,从采购源头上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规定采购更正公告内容同时推送给潜在供应商,充分、公平地保障供应商知情权,防止出现人为有选择性操作;通过规定在线解密采购文件和询问环节设置半小时的最低时间,保障供应商有充足的响应时间,正向促进三公及诚信原则的实现。
(四)落实节能环保要求。通过全程无纸化运行,将大量节约招标、投标文件制作、印刷成本,同时规定采购文件档案实行电子化归档后,将极大减轻采购组织机构的档案管理成本,为促进节能环保起到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五)处理好市场开放和采购活动安全有效的关系。由于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属于订立电子合同的行为,必须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要求,为确保相关交易主体的身份真实有效,办法保留了供应商电子身份认证的内容,并进一步通过优化流程、增加受理单位,提高办理效率,坚持身份认证不影响市场开放原则。同时,为应对系统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办法在坚持全流程无纸化操作基础上,设置了供应商可以自愿提供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采购活动异常情况的处理,以确保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对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业务监管、主要原则、基础概念等作出规定。主要规定: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所称电子交易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电子卖场采购管理相关办法。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对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原则、主要功能、接口要求、信息获取、管理要求等作出规定。主要规定:电子交易平台应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建设和运营。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在线完成采购全过程、处理采购数据信息、提供监管通道等。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为各类政府采购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潜在供应商免费获取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相关主体、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提供必要条件。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
第三章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规程,对采购组织机构的操作规程及要求,供应商响应交易的程序、规则,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的行为规范,以及评审规范、采购结果的确认、异常处理、电子档案等作出规定。主要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采用推荐、随机抽取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邀请书和采购文件;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当同时上传采购文件至电子交易平台,供社会公众查阅和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组织机构提供采购文件不得收取费用。采购组织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同时通知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进行电子投标、响应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直接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平台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中投标、响应和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供应商提供了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以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响应文件撤回。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评审报告。采购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有关档案,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的,该部分档案可以采用纸质形式保存。
第四章监督管理,对供应商、采购组织机构、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及相关人员等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及责任追究,监管机构的职责等作出规定。主要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及相关主体、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监察。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电子交易设备设施,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制度,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的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造成政府采购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对本办法与其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实施时间等作出说明。主要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程序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办法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电话:0571-87057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