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19-02404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19-08-05 |
文号: | 浙财执法〔2019〕1号 |
浙财执法〔2019〕1号
投诉人:杭州天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美国际1幢1003室
被投诉人一:浙江省档案馆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409号
被投诉人二: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801
相关供应商: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春东路508号2幢509室
投诉人杭州天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省档案馆2019年系统数据检查及修改项目(编号:CTZB-F190515YWZ,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天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一、质疑答复函没有针对所质疑事项予以正面、明确答复。质疑答复函反复强调本项目为档案数字化质量检查项目,并非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质疑答复函所称“档案数字化项目”应属于信息系统工程中的信息资源系统,而“档案数字化质量检查项目”也理应属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质量、进度监理”工作业务范畴。同时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20号),《通知》有对应的品目代码C0204、品目名称: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按照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作为采购内容也符合《通知》的要求。法律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20号);《GB/T19668.1-2014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总则》。二、质疑答复函辩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非行政法规,不适用于本项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是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原国际信息产业部2002年12月15日制定并颁布,是我国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最基础也是最早的行政法规,在此基础上后来形成了《GB/T19668.1-2014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等一系列国家标准。三、质疑答复函曲解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取消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函〔2015〕13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精神”,不是简单一放了之,强调“地方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积极研究探索信息技术服务市场监管工作新模式、新方法,推进信息技术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效率,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地方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加强对参与信息技术服务的各方主体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信息技术服务市场监管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目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依据《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管理规范(试行)》,“第六条 通过符合性审核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由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证书。”以及“第七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是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GB/T19668)等系列标准规范、信息技术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等,对信息系统工程实施的监理及相关服务。”法律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GB/T19668.1-2014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总则》;《关于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函〔2015〕137号);《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管理规范(试行)》。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由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不明确、项目边界不清晰,希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项目采取暂停采购措施。2.请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购人对所质疑事项予以正面、明确答复,具体如下:(1)针对质疑事项1,希望采购人把本项目中涉及到的加工、质检、监理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等内在关联与逻辑关系予以澄清,并说明本项目需求、清晰界定项目边界;(2)针对质疑事项2,请求采购人在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资格的特定资格要求中增加“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证书”和“谢绝承接过档案数字化加工的供应商”;(3)针对质疑事项3,希望招标文件删除“(二)…本项目要求项目经理应有2年以上从事档案数字化加工的经验……”中“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经验”相关内容;(4)针对质疑事项4,希望招标文件删除“2016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纸质档案数字化扫描、目录录入、质检等及其他加工的成功案例。”中“承接过纸质档案数字化扫描、目录录入、质检等及其他加工的成功案例”相关内容;(5)针对质疑事项5, 希望招标文件删除“…至少有20%的人员需有一年以上综合档案馆数字化项目工作经验,至少有1位2年以上从事数字化加工项目负责人…”中“档案馆数字化加工项目”相关内容。投诉人杭州天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档案馆辩称:一、本项目属于档案数字化质量检查项目,而非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要求数据需要递交第三方的质量监理单位进行质检,而是需要中标单位项目组自检合格后,由中标单位的质量监理(管理)部门同意后上报,最后由招标单位即业主方进行抽查。二、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取消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且招标文件中没有设置任何资格条件,而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承接过类似成功案例且配备具有数字化加工业务经验的人员团队,并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三、2019年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质检项目、2019年档案全文数据库建设质检项目、2019年系统数据检查及修改项目是三个独立预算的项目,并无实质性关联。四、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复内容:2019年6月11日的质疑答复函已经明确本项目为档案数字化质量检查项目,并非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第一,从工作要求来看,档案数字化工作如同档案消毒、档案修复等业务工作一样,是档案部门的经常性基础业务工作,主要遵循《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2017)、《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DA/T68-2017)等工作要求,上述规范均未要求必须采取监理服务。第二,从工作过程和结果来看,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是劳动密集型项目,而不是技术含量较高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其成果是档案目录和档案全文图像,而不是建成一个可用于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因而不属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中所指的信息资源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第三,从专家认定来看,6月14日评标专家组在开标前的认定意见也一致认为“三个项目属于档案数字化质检服务类项目并非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因此也不需要设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作为资格条件”。五、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复内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是原信息产业部2002年发布的行政规章(信部信〔2002〕570号),不属于行政法规,且该行政规章与本次招标无关。六、针对投诉事项3的答复内容:如投诉书所述,国家有关部门确已取消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改由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属行业协会)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证书,且证书颁发单位同样与本次招标无关。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函〔2015〕137号(附件2)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现已取消,综合本项目现有材料,我司认为尚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本类型项目必须使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特定资格条件进行招标,故我司认为放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作为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是不合理的。二、本项目招标过程合法合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三、即使2002年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文件(信部信〔2002〕570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目前仍有效,根据投诉人依据的2002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第三章 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 第九条 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而本项目采购内容是要求供应商对省档案馆之前已建成的(不是建设中的)系统数据进行全面检查及修改、完善。不是对建设中的信息系统进行监督、协调。因此本次采购的不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组意见、评审资料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述称:一、关于质疑供应商投诉事项1的说明。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数字化加工供应商只单纯的提供技术服务,将纸质文件转换为电子文件,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而非信息系统工程,故我单位认为档案数字化加工质量检查项目不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二、关于质疑供应商投诉事项2的说明:同上。三、关于质疑供应商投诉事项3的说明: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已于2014年起取消。2015年4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函〔2015〕13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深入领会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对已经取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不得变相恢复审批,不得出现“明放暗不放”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2019年6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9〕169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故我公司认为质疑供应商要求特定资格要求中增加“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证书”要求不合理。关于质疑供应商质疑的其他事项,我单位认为评分标准中的项目经理和项目人员的相关工作经验及相应的成功案例,均有助于上述三个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函〔2015〕13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有关事项的通告》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CTZB-F190515YWZ),2019年5月24日发布招标公告,6月14日开标,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6月1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6月6日杭州天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提出质疑,6月11日,浙江省档案馆、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本项目《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2019〕24100号)和《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2019〕24101号)载明的“采购内容”均为系统数据检查及修改项目,“采购目录”分别为C0203数据处理服务和C99其他服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20号)品目代码:C0203,品目名称:数据处理服务;品目代码:C99,品目名称:其他服务;品目代码:C0204,品目名称: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三、6月14日项目评审当日,评审专家出具《专家组意见》,专家组一致认为此项目“属于档案数字化质检服务类项目并非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因此,也不需要设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作为资格条件,且项目服务方案需求中不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歧视性”。
四、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项目技术及服务要求,第二项“项目概述”“本项目主要对浙江省档案馆馆藏系统内原有的400万条文件级条目数据进行检查及修改”、第五项“项目招标内容”“项目内容主要包括:采用人工及计算机相结合的方式,依靠数字档案馆系统,对条目数据质量、影像数据、密级、挂接等数据的检查及修改工作”。浙江省档案馆馆藏系统内原有的400万条文件级条目数据包括各省直机关档案室移交至省档案馆的条目及省档案馆早年进行档案文件级编目的条目。
五、《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序号“8”、项目名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处理决定“取消”。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质疑答复函没有针对所质疑事项予以正面、明确答复,质疑答复函反复强调本项目为档案数字化质量检查项目,并非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的问题。经本机关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咨询,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工作人员认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中规定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对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判断是否属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是从信息系统工程是否在建设中以及检查的对象两方面确定,如果是对在建设中的信息系统工程进行检查属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如果是对数据、某部分应用进行检查则不属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本项目对浙江省档案馆馆藏系统内原有的400万条文件级条目数据进行检查及修改,并不是对在建设中的信息系统工程本身进行检查,而是对条目数据质量、影像数据、密级、挂接等数据的检查及修改,《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2019〕24100号)和(〔2019〕24101号)、评审专家组意见均认定本项目非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质疑答复函中被投诉人已明确本项目“属于档案数字化质量检查项目,非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投诉人“要求采购人对所质疑事项予以正面、明确答复”“本项目属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函辩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非行政法规,不适用于本项目”的问题。《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由信息产业部制定,不属于行政法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而本项目不属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本项目采购内容不属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因此,本项目不属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调整范围。
三、关于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函曲解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取消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函〔2015〕13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9〕169号)等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本项目不属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并且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已由国务院明令取消,投诉人要求将“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证书”设定为本项目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缺乏法律依据。被投诉人关于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取消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质疑答复并无不当。
四、本机关在处理本项目投诉期间,投诉人未提供、本机关也未发现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有效证据,投诉人要求“对本项目采取暂停采购措施”的投诉请求(一)不予支持。
五、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二)中的针对质疑事项1-5,是以本项目属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适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为依据,而本项目不属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不属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调整范围,被投诉人已在质疑答复中对此进行了明确;投诉人未提供投诉请求(二)中针对质疑事项1-5违法的其他相关证据,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也未发现上述质疑事项违法的相关证据,因此对投诉人投诉请求(二)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档案馆2019年系统数据检查及修改项目(编号:CTZB-F190515YWZ)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