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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4 15: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社〔2020〕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各地加强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事业建设、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应符合民生保障政策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编制、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拨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省民政厅根据政策目标和功能定位,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规划,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申报;提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分配建议,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做好相关实施工作;审核下级民政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分解设置市县绩效目标并提交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省民政厅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及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编制预算年度内的专项资金预算及其绩效目标,并编制三年滚动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依据补助政策和使用方向确定,分为任务因素、财力因素、绩效因素三类。

任务因素根据各类工作任务、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确定,具体包括:预算年度确定的工作任务、各类相关社会服务(救助)对象和提供服务的数量、支持对象的数量和规模、补贴标准、规定建设标准及规定建设面积等。

财力因素根据地方财力水平确定,根据补助政策参照分类分档补助系数确定,向财政困难地区适当倾斜。

绩效因素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或其他体现相关工作成效的指标确定。

第七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民政工作中心任务、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作以及民政事业创新和引领示范的需要,可以对各项分配因素及权重进行调整。

第八条 每年10月底前,省级财政应按当年预算数的一定比例,将下年度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市、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并在省本级预算批准60日内以及接到中央转移支付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下达资金和各地区域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民政社会事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公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民政事业建设和发展方面的支出,使用范围包括:

(一)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用于婚姻登记场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儿童(未成年人)福利保护机构、社区服务、慈善及社会组织服务等社会事务及福利机构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补助和支出。

(二)社会福利及社会公益支出。用于资助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及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项目的补助和支出。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支出。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补助、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区和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支出补助以及小型水库移民扶持补助和支出。

(四)其他民政事业发展支出。根据民政事业发展需要,除上述支出以外的用于能力提升和工作开展的补助和支出。

第十条  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地财政、民政部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与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预算,确定落实项目。

第十一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当地相关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办法,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

每年5月底前,各设区市民政部门汇总本辖区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当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民政厅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整体绩效目标如期完成。省财政厅按规定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补助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的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按照本办法和《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项目资金,按照本办法和《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中央、省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