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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6 15: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建〔2019〕16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局(宁波不发),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文物局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资金,主要由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筹措,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省建设厅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原则,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点,并适当向工作成效显著地区倾斜。

第五条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

省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负责研究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工作计划,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市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文物等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规划编制,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和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等方面,主要包括: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二)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范围内市政、防灾等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类项目;

(三)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为主因素,综合考虑资源数量、财力状况、绩效评价等子因素进行分配。

(一)主因素

工作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点工作任务、全省城乡建设年度工作要点等,下达每年重点工作任务。

(二)子因素

承担重点工作任务地区的资金数额按照以下子因素计算确定:

1.资源数量。历史文化名城按照名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数量,分10处、5处、2处三档折算资源数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名城外的历史文化街区,按实际数量计算资源数量;历史建筑按照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实际数量折算资源数量。

2.财力状况。综合考虑各市县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按照省级转移支付二类设置系数。其中,加快发展地区系数为1.5,一般地区系数为1.0。

3.绩效因素。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系数为1.2,良好的系数为1.0,合格的系数为0.8,不合格的系数为0。

第八条  根据省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建设厅等部门于10月31日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省建设厅应于4月底前将各项工作任务下达给市县。

第九条  各市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文物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做好项目储备。每年从储备项目中择优确定补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具体项目。

第十条  各市县要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并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禁止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文物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省建设厅应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市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和实施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绩效评价不合格或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将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4〕22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