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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21 09: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建〔2020〕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对《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7〕1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因素分配、讲求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汇总、审核各地报送的分配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省应急管理厅应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各地统筹安排使用,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技术推广应用。主要用于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先进、实用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要用于补助各地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全省重大应急救援、重大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和应急装备维护更新。

(三)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全省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规范及服务保障能力提升。

(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综合减灾示范点创建。主要用于奖励上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优秀市县、成功创建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或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县(市、区)和社区。

(五)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主要用于支持全省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各市县的资金补助通过因素加权计算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如下:

(一)工作任务。根据各地年度工作任务量确定,包括: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技术推广应用、综合减灾示范点创建、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情况等。

(二)能力提升。根据各地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社会服务能力提升情况确定,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等。

(三)财力状况。根据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

(四)绩效因素。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综合确定。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专项资金管理需要,明确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权重比例。

第八条  市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在每年8月31日前将年度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相关基础数据资料及绩效目标,以书面形式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对市县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部门预算编报,于9月30日前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在10月31日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各地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条  市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及时将专项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并将计划任务下达和资金拨付文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和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十三条  按照政务公开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根据本办法予以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市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核、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等,包括全省地下矿山采空区隐患治理项目、尾矿库“头顶库”隐患治理项目、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文件后30日内下达市县。

中央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参照本办法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市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7〕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