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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1-07 16:5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即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法定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因此此次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下放至舟山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应报经省政府批准。为此,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已拟定《关于确认全省财政系统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的函》,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调整为委托舟山市财政部门。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即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法定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因此此次改革审批机关仍维持不变,为舟山市、县(区)财政局。

三、对于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采用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如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办理和监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在4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关的执业证书。

2.许可实施机关在门户网站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个月内对新领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全覆盖的首次证后监督检查。

4.在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代理记账机构进行首次证后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或未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要责令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书。如发现以欺骗、提交虚假材料等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应当立即依法撤销执业许可证,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5.对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要记入其信用档案,且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四、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中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