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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0 08: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ZJSP12-2020-0016

浙财预〔2020〕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度)》,经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度)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度).xlsx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x

《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度)》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