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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4 16: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建〔2020〕114号

 

嵊州市、松阳县财政局、建设局:

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你县(市)2019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申报情况和实施进展情况,现对部分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指标进行调整,下达松阳县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97.41万元,同时,核减嵊州市2019年资金指标97.41万元。

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支持纳入2019年中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且尚未完工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收入列2020年“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根据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报“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支出预算科目。请你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及时会同同级建设部门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资金分配结果于10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

县(市)建设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详见浙财建〔2019〕135号文件附件3),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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