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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20-10-16 16:1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本办法已以书面形式征求市县财政部门、省级各部门意见,在采纳合理建议并进行修改后,于8月13日起在厅外网主动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收到意见7条,均为同一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关于制定依据,建议第一条增加财政部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作为制定依据。该意见采纳。

二是在第三章增加一条关于绩效评价期限的规定:“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具有可持续影响的,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1~3年,应适时开展跟踪绩效评价。”

考虑到对项目绩效具有可持续影响的年限不一定是1至3年,对该意见部分采纳,增加一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具有可持续影响的,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一定时期,可适时开展跟踪绩效评价。”作为第十二条,原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后面条款依次修改。

三是针对评价指标的确定“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以及附件2“项目支出绩效抽评表”自评质量抽评中设置“是否设置了反映项目绩效的核心指标”评价内容,建议在单位自评时明确核心指标,具体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绩效指标”板块中增加一列“是否核心指标”。

该意见部分采纳,将原第二十三条(现第二十四条)“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修改为“应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同时将附件2“项目支出绩效抽评表”自评质量抽评中的“是否设置了反映项目绩效的核心指标”评价内容修改为“绩效指标是否属项目的核心关键指标”。理由:目前我省项目绩效指标的设置要求为核心关键指标为主,而非个别指标为核心指标。

四是关于具体表述的一些建议,如建议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简称绩效评价)”,后续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调整为“绩效评价”;将第二章的大标题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职责分工”名称改为“绩效评价的职责分工”;将第三章大标题改为“绩效评价标准、方法方式和评价期限”等。以上意见均未采纳。理由:我省关于绩效评价的办法按照全方位要求并不仅限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还有政策评价、部门整体及下级政府评价,为更好地区分,暂不用简称。

已通过电话进行答复,意见提出者对答复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