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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11-19 17:4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组织起草了《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经建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王翾锋

电话(传真):0571-87057613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要求,现就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推进美丽浙江、“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厘清边界。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把握生态环境领域特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科学规范,兼顾效率。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受益范围、影响程度、信息复杂性等属性,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由省级负责,省内跨区域的由省与市县共同负责,地区性的由市县负责。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将由基层管理更为方便有效,以及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市县财政事权。在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的条件下,省级财政事权可按程序委托市县办理。

坚持责权适应,稳妥推进。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建立规范、合理、高效的分担机制,推动市县政府落实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形成省与市县各具侧重、互为补充的财政保障体系。立足当前,稳妥推进,建立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对属于改革范畴或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逐步完善支出责任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全省性的水、大气、土壤、海洋、应对气候变化等专项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跨设区市流域、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规划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和监测质量管理,省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跨省、跨设区市间仲裁、纠纷监测,国家和省部署的临时性专项监测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省级重点污染物减排、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省级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省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和温室气体清单的统一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和低碳宣传教育,省级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跨设区市水污染防治、重点海域海洋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域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可统筹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将噪声、光、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省级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设区市及以下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改革趋势和情况变化,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举措,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支出责任。涉及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省财政一般委托市县实施,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助。属于市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视情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的协同和衔接,结合本方案,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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