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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征求《浙江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11-19 17:4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组织起草了《浙江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经建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丁万钧、徐爽爽、唐亮;

电话:0571-87058453;传真:0571-87058453。

电子邮箱:1064654779@qq.com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浙江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记“三个地”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按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要求,在中央与地方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框架下,立足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划分省与市县在自然资源领域的财政事权,明确省与市县支出责任,逐步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高效协同的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我省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范,厘清边界。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把握自然资源领域特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应由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切实承担责任。

(2)坚持权责匹配,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以优化完善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方式为重点,建立规范、合理、透明、高效的分担机制。

(3)坚持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以全省性或跨区域的自然资源事务作为重点,优化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市县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全省自然资源事务财政保障强大合力。

(4)坚持分类施策,稳妥有序。在保持我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区分类别、精准施策,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和顺利推进。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

二、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改革总体要求和我省自然资源领域的特点,分别划分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七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省性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全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省级海洋生态预警专项监测,省级林业资源调查,全省基础性地理国情监测,省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省级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省级海洋调查监测与勘测,其他国家统一部署由省级承担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汇总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基础航空摄影、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获取和影像图制作、测制和更新1:2000比例尺地理信息资源等基础测绘重大项目,全省海域海岛海岸线调查监测评估,全省基础性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负责的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海域海岛海岸线调查监测评估、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市县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市县经济发展急需的重要矿产勘查;区域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省级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省级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省级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全省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省级落实的任务,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组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海岛海岸线管控边界的划定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县落实的任务,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海岛海岸线管控边界的划定与监督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省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实施与管理,有关生态补偿的具体落实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且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生态修复,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国家与省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古道保护修复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的其他矿山生态修复,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事权,中央、省级和市县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矿业权许可审批,省级负责的地质及地理信息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矿业权监管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与维护,省级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省级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和交流、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监管,绿色矿山建设,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与保护,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省级重点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负责的矿业权监管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及地理信息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市县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市县级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省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性自然资源灾害风险普查、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全省基础海洋观测站点建设与管理、海洋预报、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发布警报和公报,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全省组织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预防,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防灾减灾,跨省域关键区域的林业防灾减灾,应急测绘保障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灾害风险普查,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测绘,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方一般海洋观测站点建设与管理、海洋预报、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发布警报和公报及其他海洋灾害防治,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全省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设区的市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未列的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及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要求,结合具体事项的特点合理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适时动态调整。

(二)对中央授权省级分配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要求和本方案规定统筹安排。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省与市县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落实本地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具体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落实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地区要根据本方案,细化自然资源领域市县级政府间的职责,明确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市县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绩效。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着力提高财政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强化统筹协调,协同深化相关改革。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适时修订完善自然资源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实现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本方案自20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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