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 >> 通知通告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11-20 18: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组织起草了《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文化处。

联系人:浙江省财政厅文化处,胡红

电话:0571-87057603,传真:0571-87057609

邮箱:woolf74@126.com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0日

 

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立足我省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浙江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窗口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强化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强公共财政支撑,明确财政事权清单范围和内容,支持建立覆盖全省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本系,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2.坚持遵循规律,科学划分财政事权。在中央授予权限内,遵循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规律,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综合考虑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层次、受众范围等因素,科学划分省和市县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

3.坚持权责匹配,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以优化完善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方式为重点,建立规范、合理、透明、高效的分担机制,适度强化省级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市县政府积极性,形成省与市县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支持体系。

4.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在保持我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区分类别、精准施策,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和顺利推进。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是指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文化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指政府履行文化领域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我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包括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方面。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确认为省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属于省级机构的,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县机构的,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免费开放补助。市县自行确定的文化(文物)系统所属的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免费开放,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上述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总体确认为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外,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中央和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中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数字文化服务、全民健身服务等其他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确认为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属于省级机构实施的,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县机构实施的,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市县自行确定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主要包括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确定并由市县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但由地方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除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纳入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且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由市县组织实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市县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除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市、县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省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级和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规范科学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加大对公共文化领域的财政投入力度,按照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财力保障。省级财政在确保本级事权有序开展的情况下,加大对加快发展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有效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市、县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促进本地区公共文化建设。符合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可申请地方政府债券支持。

(三)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领域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四)协同推进改革。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形成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改革合力,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发展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确保相关改革整体协同推进。

本方案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


起草说明.docx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