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 >> 财政政策 >> 政策解读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26 16:3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省财政厅起草了《通知》。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不含宁波);全省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不含宁波)。

三、文件术语释义

本文件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四、《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总体要求、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的主要措施、进一步优化备案、报备手续和工作要求等五个方面。主要有3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告知承诺改革的实施单位。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不含宁波)。

二是明确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有关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三是明确改革的主要措施。实行承诺公示、开展承诺核查、加强信用监管、强化社会监督、严格市场退出和行政处罚。

五、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571-87052953。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