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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20-03014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20-11-27
文号: 浙财执法〔2020〕38号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11-27 15: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0〕38号

 

投诉人: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三江口工业区

被投诉人一: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被投诉人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79号  

 

投诉人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余杭院区医用不锈钢制品采购项目(编号:0625-2021726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在评审结束,并公布各供应商的总得分及排名且结果有效之后,采购人全然不顾招投标相关法律条规,以自己的观点为由,不予确认评标报告及评审结果,导致本项目再次废标。事实依据:在2020年6月5日评标过程中及评标前,采购人、供应商及评标委员会无任何歧义,也没有提出任何质疑。评标过程结束公布各供应商的总得分及排名且结果是有效的,整个过程顺利无异议。在采购人确认中标人期间采购人认为我司“技术响应”处应该扣分,屡次找不同的理由(但本质相同)导致本项目废标。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采购人无权干预或以自己的观点来干扰评标委员会对此项目的评标,也无权对评审结果以不符合自己的观点为由不确定中标人。2020年06月11日采购人以“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发布废标公告。2020年06月19日采购人出具了《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余杭院区医用不锈钢制品采购项目采购任务取消的说明》载明“因余杭院区开业在即,招标时间无法满足开业进度,我院去年采购的医用不锈钢制品合同未履行完毕,在原合同范围内由原供货商紧急供应余杭院区的医用不锈钢制品,本次采购任务取消”,此处原有的合同指的是与南京布尔特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ZYYY-ZW-2019111101)。以上废标及终止行为在2020年8月25日浙江省财政厅做出的处理决定中均被驳回。2020年09月15日采购人又用第一次废标的根本理由再次发布废标公告。采购人两次废标和一次终止本项目的行为,有明显倾向和内定供应商嫌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二)宣布评标纪律;(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投诉事项2:在2020年6月5日评审结束,并公布各供应商的总得分及排名且结果有效的情况下,采购人于2020年9月15日提出:招标文件第34页“★5.配件要求”在评标办法“(一)商务、技术部分”中序号7“技术响应”评分内容的评分存在与现场供应商提交的实物明显不符的情形(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产品样品的配件中缺少采购文件要求提供3种以上色彩的发药盘 “现场需有实物证明”,该情形现场已由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评标办法“(一)商务、技术部分”中序号7“技术响应”评分项应扣2分,但该项未扣分,导致中标候选人排序发生了改变,即改变中标人,不予确认评标报告及评审结果,本项目废标,将重新组织采购。事实依据:在第一次评标前及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供应商及评标委员会无任何歧义,也没有提出任何质疑。这一点在浙江省财政厅的处理决定中是证实的,明确的。评标过程结束,公布各供应商的总得分及排名且结果是有效的,整个过程顺利无异议。采购人2020年06月11日与2020年09月15日两次提出的废标理由本质是一样的,皆是采购人认为在我司“技术响应”部分应扣除2分。在2020年8月25日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已明确招标文件无歧义的事实,说明采购人提出的废标理由是无效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浙江省财政厅在2020年8月25日投诉处理决定中查明:在2020年6月9日,评标委员会出具评审报告(废标报告),废标报告载明“‘5.3送药车ABS发药盘中第②款的响应情况已在样品分中给予扣分’‘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样品种类确定,不包括技术参数要求发药盘需要3种以上色彩的设计,具备提醒、警示功能(现场需有实物证明)中的实物’”。我公司在开标现场已确认没有提供3种以上色彩的发药盘实物,评审专家已经在样品处针对我司现场未提供3种以上颜色发药盘已经扣过分,则不应该重复扣分,而采购人反复提出应该在评标办法“(一)商务、技术部分”中序号7“技术响应”评分项应再扣2分,故意忽略已在样品分中扣分的事实。在我司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表中已明确响应了该产品的技术参数,是满足此产品的采购需求的,说明在货物验收中是可以提供3种以上颜色的发药盘的,既然明确响应则不应扣分。一个配件是不足以代表整个项目的,采购人以点带面,以一个配件毫无法律依据的原因将本项目多次废标,是片面的、不合法的。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通过含有主观意向的审查,企图改变投标供应商分数,改变中标结果,滥用废标决定权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信力,使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020年8月1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深挖彻查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就如何系统治理招投标乱象问题做了总结。详细整治重点如下(摘抄):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7、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事实上2020年6月5日评审已结束且有效,请发布中标候选人公告。投诉人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一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辩称:一、对投诉事项说明。招标文件第34页“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三、技术参数要求”中的“★5.配件要求……②为提高不同时间段发药的安全性,发药盘需做3种以上色彩的设计,具备提醒、警示功能(现场需有实物证明)”的要求:供应商应现场提供3种以上色彩的发药盘作为实物证明。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未提供3种以上色彩的发药盘,未响应该项条款,应视为负偏离“★”条款。根据招标文件第27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四、评审内容及标准”“(一)商务、技术部分”序号7评分项目“技术响应”“完全响应“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中的技术条款的,得5分;每负偏离1项“★”条款扣2分,每负偏离1项其他条款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0-5分)。”的规定,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此项评分应扣2分。采购人在采购结果确认过程中,发现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商务技术部分评审的序号7得分为满分5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扣分。投诉人认为关于现场未提供3种以上色彩的发药盘的事实已在样品评审项中扣分的理解有误。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样品种类确定,不包括技术参数要求“……发药盘需做3种以上色彩的设计,具备提醒、警示功能(现场需有实物证明)”中的实物,上述情形的负偏离应属于“技术响应”评审项,而非“样品”评审项。基于以上事实,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扣除2分后,并非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如确定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成交人,对于参与本项目的其余供应商是不公平的,不公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本次采购废标。二、项目进展情况。本项目于2020年9月15日发布废标公告,未重新采购。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开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项目评审资料等证据。

被投诉人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辩称:一、对投诉事项说明。招标文件第34页“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三、技术参数要求”中的“★5.配件要求……②为提高不同时间段发药的安全性,发药盘需做3种以上色彩的设计,具备提醒、警示功能(现场需有实物证明)”的要求:供应商应现场提供3种以上色彩的发药盘作为实物证明。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未提供3种以上色彩的发药盘,未响应该项条款,应视为负偏离“★”条款。根据招标文件第27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四、评审内容及标准”“(一)商务、技术部分”序号7评分项目“技术响应”“完全响应“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中的技术条款的,得5分;每负偏离1项“★”条款扣2分,每负偏离1项其他条款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0-5分)。”的规定,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此项评分应扣2分。我院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小组完成评审,拟确认中标结果接收拟中标单位(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过程中,发现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商务技术部分评审的序号7得分为满分5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扣分。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描述的:“现场未提供3种以上色彩的发药盘的事实已在样品评审项中扣分”完全是错误解析。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样品种类明确,不包括技术参数评分要求的“……发药盘需做3种以上色彩的设计,具备提醒、警示功能(现场需有实物证明)”中的实物,上述情形的负偏离应属于“技术响应”评审项,而非“样品”评审项。基于以上事实,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扣除2分后,并非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如确定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成交人,该结果是不公平的、不公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本次采购采取废标的处理是合法合规的。二、项目进展情况。本项目于2020年9月15日发布废标公告,未重新采购。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0625-20217262),2020年5月15日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6月5日开标,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6月11日发布废标公告,废标理由为“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6月22日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发布终止公告,终止采购原因为“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投诉人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废标公告于7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8月25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废标理由不成立,废标行为无效。9月10日被投诉人发布更正公告,取消上述废标公告和终止公告。9月15日发布废标公告,废标理由为“采购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就招标文件第34页“★5.配件要求”在评标办法“(一)商务、技术部分”中序号7“技术响应”评分内容的评分存在与现场供应商提交的实物明显不符的情形(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产品样品的配件中缺少采购文件要求提供3种以上色彩的发药盘“现场需有实物证明”,该情形现场已由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评标办法“(一)商务、技术部分”中序号7“技术响应”评分项应扣2分,但该项未扣分,导致中标候选人排序发生了改变,即改变中标人。采购人不予确认评标报告及评审结果,本项目废标,将重新组织采购。”2020年9月17日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提出质疑,9月29日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

二、2020年6月9日,评标委员会出具评审报告(废标报告),废标报告载明“评标委员会经检查复核,四位专家认为对‘5.3送药车ABS发药盘’中第②款的响应情况已在样品分中给予扣分,采购人代表认为需要对评审第7项“技术响应”得分进行扣分修正……评标委员会认为此情形属于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停止本次评标工作,上述情况已告知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并已在本报告中写明,建议修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完善技术需求条款后重新组织采购”。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三、技术参数要求:”“★5、配件要求:”“5.3送药车ABS发药盘:”内容:②为提高不同时间段发药的安全性,发药盘需做3种以上色彩的设计,具备提醒、警示功能(现场需有实物证明);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响应表该条款偏离情况栏填写为:无偏离。“第三章 评标办法”“四 评审内容及标准 ”“序号7 技术响应”内容:完全响应“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中的技术条款的,得5分;每负偏离1项“★”条款扣2分,每负偏离1项其他条款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0-5分)。投诉人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开标当日的《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载明“1、现场是否没有提供3种以上色彩的发药盘实物,请确认。答:是”。授权代表刘相斌签字确认。本项目评标委员会5位成员对投诉人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此项评分均为5分。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9、样品”要求提供的样品包括床边护理车、精密器械篮筐、器械篮筐、治疗车、色板小样,未要求提供3种以上色彩的发药盘。“第三章 评标办法”“四、评审内容及标准”“序号11 样品”评分内容及分值为“样品选用的材质、厚度、选用的配件情况(0-4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此项评分分别为3分、3分、3分、2分、3分。

五、本项目自2020年5月15日发布招标公告后至评审结束,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未收到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或异议。

六、本项目预算650万元,评审内容及标准设定价格分为50分、商务技术分为50分。投诉人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37.1分,报价3999830元,价格得分50分,总得分87.1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南京布尔特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46.9分,报价5000000元,价格得分40分,总得分86.9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金华市双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27.7分,报价6450000元,价格得分31.01分,总得分58.71分为第三中标候选人。2020年6月5日评标当日,评标委员会5位成员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上签名,对评审结果无不同意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有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评标当日直至完成评标结果汇总、签署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也未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在“技术响应”这一客观分评审因素上对投诉人的评审打分一致,而在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主张“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缺乏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样品种类确定,不包括技术参数要求“……发药盘需做3种以上色彩的设计,具备提醒、警示功能(现场需有实物证明)”中的实物,此项规定不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投诉人主张“评审专家已经在样品处针对我司现场未提供3种以上颜色发药盘已经扣过分,则不应该重复扣分”不予支持。投诉人未提供3种以上色彩的发药盘实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技术响应”这一客观分评审因素上应予以扣2分,两被投诉人“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扣除2分后,并非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抗辩成立。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分,确属不当,且该不当行为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两被投诉人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次采购废标”,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予以支持。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在评审结束,并公布各供应商的总得分及排名且结果有效之后,采购人全然不顾招投标相关法律条规,以自己的观点为由,不予确认评标报告及评审结果,导致本项目再次废标”和“在2020年6月5日评审结束,并公布各供应商的总得分及排名且结果有效的情况下,采购人于2020年9月15日提出……不予确认评标报告及评审结果,本项目废标,将重新组织采购”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余杭院区医用不锈钢制品采购项目(编号:0625-20217262)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对投诉人“请发布中标候选人公告”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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