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 >> 通知通告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光明)

发布日期:2020-12-16 16: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0〕45号

 

当事人:陈光明

执业证书编号:420601793727

单位名称:永嘉县清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单位地址: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下堡工业区(永盾服饰有限公司内)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0〕11号),检查组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永嘉县清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抽查了你签字出具的《关于温州市楠源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验收核查报告》(永清农验〔2018〕007号)、《关于永嘉县行禅山康益茶叶专业合作社的验收核查报告》(永清农验〔2018〕020号)、《关于永嘉县瓯北秀芳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验收核查报告》(永清农验〔2018〕027号)、《关于永嘉县马岙十八垅杨梅专业合作社的验收核查报告》(永清农验〔2018〕028号)以及《关于永嘉县大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验收核查报告》(永清农验〔2018〕034号)等5份验收核查报告。检查发现上述报告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陈光明、卢仕英签字出具《关于温州市楠源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验收核查报告》(永清农验〔2018〕007号)时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注册会计师仅获取被审计单位部分银行对账单、被审计单位关于项目投入的记账凭证、收据、发票以及项目验收材料等,未获取账面数。

(二)注册会计师未检查核实原始凭证中记载的内容、银行对账单记载的内容与项目投入的对应关系,无审计检查方法、痕迹、结论等审计程序。

(三)对工程量、项目投入金额的审核缺少完整记录。工作底稿中未见工程、机器设备等实物盘点记录,未见工程量核增核减调整依据和过程,未见单价的来源依据,项目投入金额的调整过程无完整的记录。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验收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总结提到专家许杰,但在工作底稿中未见专家许杰的记录、审核的有关资料,也未见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记录。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陈光明、卢仕英签字出具《关于永嘉县行禅山康益茶叶专业合作社的验收核查报告》(永清农验〔2018〕020号)时,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注册会计师获取的主要审计证据是被审计单位关于项目投入的记账凭证、收据、发票、领款凭证、征地协议、劳动合同等,编制了项目投入表,未获取账面数、银行存款对账单。

(二)记账凭证收讫单上接收记账凭证日期为2018年5月25日,晚于审计报告日期2018年3月29日。

(三)编制的项目投入表与项目申报数、审核数无逻辑对应关系,未检查核实原始凭证中记载的内容与项目投入的对应关系,无审计检查方法、痕迹、结论等。

(四)工程量、项目投入金额的审核缺少完整记录。底稿中未见工程、机器设备等实物盘点记录,未见工程量核增核减调整依据和过程,未见单价的来源依据,项目投入金额的调整过程无完整的记录。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验收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总结提到专家许杰,但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专家许杰的记录、审核的有关资料,也未见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记录。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光明、卢仕英出具《关于永嘉县瓯北秀芳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验收核查报告》(永清农验〔2018〕027号)时,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底稿获取的主要审计证据是部分银行对账单、账面数据、被审计单位关于项目投入的记账凭证、收据、发票、领款凭证等。

(二)记载的账面数与项目申报数、审核数无逻辑对应关系,未检查核实原始凭证中记载的内容、银行对账单记载的内容与项目投入的对应关系,无审计检查方法、痕迹、结论等。

(三)工程量、项目投入金额的审核缺少完整记录。底稿中未见工程、机器设备等实物盘点记录,未见工程量核增核减调整依据和过程,未见单价的来源依据,项目投入金额的调整过程无完整的记录。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验收审计方案提到专家许杰,但在审核工作底稿中未见专家许杰的记录、审核的有关资料,也未见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记录。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注册会计师陈光明、卢仕英签字出具《关于永嘉县马岙十八垅杨梅专业合作社的验收核查报告》(永清农验﹝2018﹞028号)时,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获取的主要审计证据是部分银行对账单、账面数据、被审计单位关于项目投入的记账凭证、收据、发票、领款凭证等。

(二)底稿记载的账面数与项目申报数、审核数无逻辑对应关系,未检查核实原始凭证中记载的内容、银行对账单记载的内容与项目投入的对应关系,无审计检查方法、痕迹、结论等。

(三)底稿中未见工程、机器设备等实物盘点记录,未见工程量核增核减调整依据和过程,未见单价的来源依据,项目投入金额的调整过程无完整的记录。

(四)记账凭证移交单上接收记账凭证日期为2018年10月26日,晚于审计报告日期2018年9月6日。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验收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总结提到专家许杰,但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专家许杰的记录、审核的有关资料,也未见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记录。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注册会计师陈光明、卢仕英签字出具《关于永嘉县大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验收审核报告》(永清农验﹝2018﹞034号)仅依据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确定项目投入金额,未履行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签证单、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关于温州市楠源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验收核查报告》(永清农验〔2018〕007号)、《关于永嘉县行禅山康益茶叶专业合作社的验收核查报告》(永清农验〔2018〕020号)、《关于永嘉县瓯北秀芳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验收核查报告》(永清农验﹝2018﹞027号)、《关于永嘉县马岙十八垅杨梅专业合作社的验收核查报告》(永清农验〔2018〕028号)以及《关于永嘉县大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验收核查报告》(永清农验〔2018〕034号)等5份验收核查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财政检查报告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0年11月16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省财政厅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在法定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省财政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财政部,省注协。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