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 >> 通知通告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0年度浙江省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3 17: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预执〔2020〕4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编制2020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20〕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20年度浙江省财政决算(草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20年末预算执行工作

今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和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各级财政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发挥好财政稳定经济的关键作用,全省经济“V”型复苏,财政收入增长逐月好转,基层“三保”等重点支出得到有力保障,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

临近年末,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一是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坚决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和虚增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等行为,不得对财政收入、增幅、税收收入占比等指标进行考核排名;加强财政收入情况跟踪监测分析,并做好2021年经济运行和财政收入走势预研预判。二是强化库款运行情况监测,及时掌握库款运行态势,加强风险预判和应对,切实保障“三保”支付。三是继续做好直达机制工作,根据项目支出需要合理把握支出进度,推动年底前具备条件的项目形成实物工作量,年底前确实难以用完的资金按规定结转至下年使用。四是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收定支”管理,认真梳理核对年度收支余情况,确保年末不列赤字。

二、扎实做好2020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决算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加强决算数据对账,切实做好年终收支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决算审核力度,强化合法合规性审核,对历年反复出现、审计关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发现问题后及时纠正。切实履行决算批复法定职责,依法开展部门决算批复,改进批复程序,完善批复内容,着重在反馈问题、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实现预决算管理良性循环。

(二)强化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反映重要决策部署和重大支出政策实施效果,打通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财政决算、绩效评价等业务链条,促进预算管理绩效提升。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结合决算编审发现的问题和决算分析评价揭示的问题,深入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推进财政决算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财政决算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衔接,不断完善财政财务报告体系,综合运用决算信息,为预算改革、政策制定等提供基础支撑。

(三)预先谋划基层单位公开事宜。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预先谋划公开主体由部门向基层单位延伸事宜,提前做好舆情研判,加强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同时严格按照决算公开工作要求,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应细化尽细化”,进一步提升公开质量。

三、有关重点编报事项

(一)关于财政收支等有关事项的编报。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确定的范围、口径准确核算财政收入。坚持先预算后支出,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规范预算调整和调剂事项,如实反映支出预算变动情况。按照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和科目修订情况,认真做好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抗疫特别国债收支核算反映工作。按照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要求,在一般公共预算决算中全面、准确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等情况。进一步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规定,将财政专户资金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为逐步在决算中单独反映创造条件。

(二)关于2020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2020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按现行财政体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省与市县单独结算的事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事先核对清楚,并于2021年1月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总预算局,以便及时办理结算。同时,各设区市要加快对所属区结算事项的批复,原则上市对区的结算事项应于2021年2月底前办理完毕。

(三)关于决算报送。

1.财政总决算编报时间。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2021年1月28日前,将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收支总表、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总表及收入明细表报送省财政厅;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的本地区全套2020年度财政总决算(连同电子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2.部门决算编报时间。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2021年3月8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于2021年3月24日前将部门决算分析报告、部门决算分析评价情况和其他需要报送的报表及电子介质数据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省财政厅将另行发文明确。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