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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上海聚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12-25 16: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0〕49号

 

投诉人:上海聚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被投诉人一: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71号金泰商务大厦1305室

被投诉人二:浙江省公安厅    

地址:杭州市民生路66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科虹霸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7层704

 

投诉人上海聚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省公安机关虹膜身份核查系统项目(编号:ZJTY2020R-GH-05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上海聚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该项目的实际开标流程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侵犯了投标人商务技术部分得分知情权,存在报价确认后投标方商务技术得分被人为修改的潜在风险,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质疑函的回复中未做任何清晰明确的解释,同时也承认了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开启报价之前公布商务技术得分的事实,侵犯了供应商的得分知情权,不能认定其招标流程公平公开,真实有效。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以及《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9〕10号)相关条款。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浙江省公安机关虹膜身份核查系统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四章“四、开标”中“22.开标流程(两个阶段)”中的“22.2 开标大会第二阶段”规定: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审结束后,举行开标大会第二阶段会议。首先在“政采云平台”系统平台上公布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公布经商务技术评审后有效投标人的名单,同时公布其商务技术部分得分情况。这表明,商务技术部分得分应在商务部分评分结束后及时公开透明发布出去,各个投标人在商务技术评分结束后即刻享有各家商务技术部分得分的知情权。但在2020年9月30日开标当天,在报价文件开启并完成所有项的最终总评分后招标代理机构仍未给出商务技术部分评分,其违规证据和说明详见附件《质疑函》。随后我方立刻致电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方在无任何合理理由解释的情况下,事后匆忙给出商务技术部分的得分。因此,该处存在明显开标流程错误,侵犯了投标人商务技术部分得分知情权,存在报价确认后投标方商务技术得分被人为修改的可能性。又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五、开标”的“28.废标”中28.2的规定,“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针对上述情况,我方对此次招标项目的开标流程的规范性以及最终评标结果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认为应将最终评标结果予以废除,并通知所有投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当我方递交质疑函后,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质疑函的答复中没有给出任何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依据证明其开标流程的合理合法性,而是用“……以为已公布商务技术得分……”这种极具主观性的措辞应对。同时承认了其违规操作,未先行公布商务价格评分的事实。此外,我方在质疑函中明确表示所质疑的是整个开标评审流程,而并非如答复函中所说的“贵单位质疑的更改评分的情况”,实属答非所问。综上,我方对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质疑函回复有异议,并认为该代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以及《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9〕10号)相关条款,故向浙江省财政厅进行投诉。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中第七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职责“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30日当天的实际开标流程显然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程序不符,存在违法行为。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我方在2020年10月20日所收到的质疑函回复文件中并未给出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无法对我方所质疑事项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证据。因此,该质疑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我方质疑和投诉该回复的合理合法性。3.《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9〕10号)中第三十条规定:“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然而在2020年9月30日开标当天,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电子交易平台未按照招标流程规定及时公布商务技术得分的错误并未及时做出说明与更正,而是在侵犯了投标人知情权的情况下延续错误的流程继续开展评标。因此,该行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其最终评标结果也应按无效处理。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我方认为应将最终评标结果予以废除,并通知所有投标人重新进行招标。投诉人上海聚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一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我单位受浙江省公安厅委托,对浙江省公安机关虹膜身份核查系统项目(编号:ZJTY2020R-GH-052)(预算:139.4万元)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于2020年9月30日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在政采云平台(http://zfcg.czt.zj.gov.cn)组织公开招标(电子招标)。根据采购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由我单位在浙江省财政厅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4名专家及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后,按政采云系统设置流程将所评分值录入系统。在商务技术结果公布环节,我单位工作人员以为已将商务技术得分公布出去(解释下“以为”这个行为:政采云系统商务技术结果公布环节,在页面的右上角设有“得分公布”字样,代理公司只要点击“得分公布”供应商系统中各供应商的得分就由“*”显示为真实得分。但于代理公司操作上而言供应商商务技术得分是一直真实可见的,“得分公布”点或不点我们操作页面是无任何变动的,导致工作人员以为得分公布其实未公布的情况),故直接进行下一步开启报价文件(政采云系统设置中商务技术得分未公布也可直接点击下一步开启报价文件),并等待供应商对报价文件进行确认(在对报价进行签字确认前并无供应商告知我单位未公布其商务技术得分)。上海聚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投诉事项“存在报价确认后投标方商务技术得分被人为修改的潜在风险”以及可能所导致“不能认定招标流程公平公正,真实有效”的问题:政采云平台执行专家打分退回操作在项目的流程日志中是有记录的,因此在本项目中并未出现在得知报价后专家退回打分,导致投标方商务技术得分被人为修改的情况,故也不存在“不能认定招标流程公平公正,真实有效”。被投诉人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开招标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项目评审资料、评审录音录像等证据。

被投诉人二浙江省公安厅辩称:2020年9月30日,我厅委托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对浙江省公安机关虹膜身份核查系统项目(编号:ZJTY2020R-GH-052,预算:139.4万元)在政采云平台(http://zfcg.czt.zj.gov.cn)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项目以电子招标方式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要求,评审委员会由通用公司在浙江省财政厅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4名专家及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独立评审,并按照政采云程序将所评分值录入系统。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后,对供应商的商务技术进行评审,并将评分录入政采云系统,之后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审,汇总得分后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询通用公司,并查看其在政采云平台上的操作日志,未发现该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修改评分、篡改评分的情况。据了解,实施电子评审的最大特点是组织者、专家等均不与供应商见面,相关信息传递、反馈很大程度依赖政采云系统进行。目前,政采云平台评分系统中,“得分公布”按钮无论点击与否,均是无任何变化的,缺少评分公布的明显提示,评审结束后代理公司按规定发布各投标人的得分、排名情况。整体看,项目评审分值真实有效,建议政采云平台做更清晰化的设置,增加环节开关,确保评审的各项环节进一步完善。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科虹霸科技有限公司述称:1、我司认为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函是合法合规且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并未提出“认为应将最终评标结果予以废除,并通知所有投标人重新进行招标”相关的任何法律依据。所提请求也与质疑事项不相匹配,故投诉人质疑函中的质疑请求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故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函合法、合规、且合理。2、在招标文件“22.开标流程(两个阶段)”中有“特别说明:如遇‘政采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程序执行。”,因此实际评审程序是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已公布商务技术得分,仅公布流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略微调整,是合规、合法且不影响招标公平、公正的。同时招标代理公司已在质疑答复函中声明评审委员会是按照采购文件评审流程和“政采云平台”电子化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的,整个过程合法合规,未出现投诉人质疑的更改评分的情况。故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不属于28.2条所述情形。因此招标代理公司已在质疑答复函中清晰且明确的解释了评审流程的公平、公正性,以及投诉人所质疑的事项不符合法定的废标或重新评审的条件。投诉人以此为理由请求“认为应将最终评标结果予以废除,并通知所有投标人重新进行招标”是不合法、不合规的。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仍然没有符合法定的废标或重新评审的相关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故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因此,是否出现投诉人臆想的更改评分等可影响评标结果的情况是可查可证的。投诉人应实质性列举“认为应将最终评标结果予以废除,并通知所有投标人重新进行招标”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证据。而不是在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臆想事实,虚假、恶意投诉。4、我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在此次评标中公正、且客观。我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技术解决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详细且完善,符合招标要求,并且在技术参数偏离表中明确提供了公安部一所、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等多份材料证明。投诉人以“废标、重新招标”为目的,在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臆想事实,虚假、恶意投诉,有损我司权益,我司恳请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因其恶意投诉、投诉查无实据,可将投诉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TY2020R-GH-052),2020年9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9月30日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开评标,7家供应商参加投标,2020年10月2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北京中科虹霸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0年10月15日上海聚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10月19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本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四、开标 22.2开标大会第二阶段(1)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审结束后,举行开标大会第二阶段会议。首先在“政采云平台”系统平台上公布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公布经商务技术评审后有效投标人的名单,同时公布其商务技术部分得分情况。(2)开启通过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文件评审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在“政采云平台”系统平台上公布开标一览表有关内容,同时当场制作开标记录。开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报价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3)评审结束后,在“政采云平台”系统平台上公布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采购人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单的时间和公告方式等”。

三、本项目评审报告显示,7家投标供应商得分情况分别为:北京中科虹霸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67.2分,最终得分为87.74分;上海聚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57.06分,最终得分为87.06分;北京万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63.0分,最终得分为80.12分;北京天大清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47.7分,最终得分为63.96分;

苏州思源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54.2分,最终得分为63.2分;浙江安卫达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43.5分,最终得分为63.06分;杭州平航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46.6分,最终得分为56.3分。

四、本项目质疑函中质疑事项为”开标流程及最终评标结果的有效性。”质疑答复函内容:“经核查,我公司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在开启报价文件前以为已公布商务技术得分,在接到贵公司电话后,又核查重新公布了商务技术得分,评审委员会是按照采购文件评审流程和政采云平台电子化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的,整个过程合法合规,未出现贵单位质疑的更改评分的情况,故贵单位质疑事项不属于采购文件28.2条所述情形。”

五、政采云项目电子交易系统商务技术评审结果发布环节,在页面的右上角设有“得分公布”按钮,点击或未点击“得分公布”按钮,均可进入下一步开启报价文件程序。代理公司点击“得分公布”按钮的,供应商端查看界面中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评审得分由“*”显示为评审得分;未点击的,商务技术评审得分不公布。点击或未点击“得分公布”按钮,在代理公司操作页面上,供应商商务技术得分是一直可见并且是无变动的。本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未点击“得分公布”按钮,供应商端查看界面中未显示各供应商商务技术评审得分。

六、政采云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经核实项目流程日志,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投标人报价文件开启后,不存在退回商务技术评分的情况,也不存在商务技术分被人为修改的情况。”

七、通过查看本项目书面评审资料和评审现场录音录像资料,未发现在供应商报价确认后修改投标供应商商务技术评审得分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

一、招标文件规定“首先……公布经商务技术评审后有效投标人的名单,同时公布其商务技术部分得分情况”,本项目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被投诉人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公布商务技术得分,确属不当,投诉人关于“该处存在明显开标流程错误,侵犯了投标人商务技术部分得分知情权”的主张,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被投诉人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针对质疑事项进行质疑答复和未提供质疑答复的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予以指正。

三、通过查看评审现场录音录像资料和评审报告,结合政采云有限公司证明,本机关未发现在供应商报价确认后修改投标供应商商务技术评审得分的情形,未发现政采云平台出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形,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的有效性不受被投诉人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公布各投标供应商商务技术得分的行为的影响。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公安机关虹膜身份核查系统项目(编号:ZJTY2020R-GH-052)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对投诉人关于“我方认为应将最终评标结果予以废除,并通知所有投标人重新进行招标”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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