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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枫桥式交警中队”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9 15: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行〔2020〕8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六次会议精神,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高水平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为全省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打下坚实基础,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公安机关“枫桥式交警中队”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以竞争、公平为分配导向,从政法奖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切块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激励基层公安机关创建“枫桥式交警中队”,通过三年时间,力争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样板交警中队,2021年重点支持25—30个“枫桥式交警中队”建设,全面改善基层民警辅警工作生活条件,促进交管业务工作和队伍正规化建设。

(二)实施方式。以“省级统筹、绩效优先、鼓励创新、追踪问效”为原则,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负责组织项目和资金申报,设区市财政局、公安局负责初审,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负责项目复审和资金下达,对入选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评价。

二、主要内容

项目申报应聚焦构建现代警务模式,围绕“枫桥式交警中队”创建工作,以建设坚持党建统领锻造过硬队伍、坚持防控为上消除风险隐患、坚持科技支撑实现精准管控、坚持群防群治推动协同共治、坚持民意主导争创人民满意、坚持保障先行完善基础建设的优秀公安交警中队为目标,结合本地特色做法,鼓励创新,突出亮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举措,分析落实建设项目,合理测算资金。

(一)推进公安交警中队数字警务室现代化建设。根据辖区警情特点和原有信息化基础条件,建设具备电子巡逻、警务调度、执法管理、警情研判等功能的现代化数字警务室,并留有扩展余地。

(二)搭建公安交警中队线上线下、队内队外服务平台。依托基层治理四个平台,推进警务服务向网格和村(社区)延伸。有条件的中队可建设网上互动平台、交通劝导站(交治站)、群众自助服务区(点)、一体化矛盾调解工作室,方便群众就近处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办理车驾管业务、开展事故调解和受害者救助,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

(三)提升公安交警中队警务装备配备水平。配齐配全、及时更新中队民警、辅警装备,普及使用移动警务设备,建设警务装备智能管理室,提高警务装备管理现代化水平。

三、申报范围和分配对象

各县(市、区)对本地区现状和目标可达性进行评估后自愿申报,每个县(市、区)限申报1个交警中队创建项目。优先支持但不限于列入“枫桥式交警中队”重点培育对象的交警中队。对最终入选的交警中队,给予每个不超过150万元的资金支持。除向省级申请补助的专项资金外,项目其他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四、实施步骤

(一)项目方案申报。参与申报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紧密结合“枫桥式交警中队”创建主题,明确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申报材料要从交警中队业务工作角度出发,体现申报单位个性化工作亮点,突出项目的“竞争性”优势。项目由各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上报所属公安局审核后,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联合申报,于2021年1月10日前报设区市财政局、公安局初审,再按不超过所辖县(市、区)总数50%的比例择优推荐,于2021年1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上报省财政厅、省公安厅,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确定。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牵头成立审核小组,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复审、现场(或在线)答辩,复审内容包括建设目标是否明确、工作措施是否有力、实施条件是否具备、绩效目标是否科学、投资是否合理、本级财政保障是否落实等,根据审核结果择优选取进行重点扶持,经公示后发文公布并下达补助资金。

(三)组织实施。纳入省级支持范围的交警中队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按时有序推进,确保年度目标和总体目标按计划完成。

(四)绩效考核。各地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做好资金的筹措落实和全过程绩效管理,认真抓好具体项目建设和实施,每年开展绩效自评,项目完工后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将按期开展总体绩效考核,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相应全额或部分扣回项目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整合资源,落实责任,全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枫桥式交警中队”创建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

(二)合理规划,落实保障责任。各地要根据财力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避免脱离实际,同级财政的保障责任要落实到位并在申报方案中明确,省级补助资金应在两年内执行完毕。要建立健全监管和评价制度,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做好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使用管理。

(三)目标引领,确保成效明显。开展事前绩效评价和阶段性绩效自评,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发现并解决,确保总体目标如期实现。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创新做法,力争形成一批改革创新模式。

联系人:浙江省财政厅:何小康,电话:0571-87057663;

浙江省公安厅:潘  静,电话:0571-87287966。

附件:1.项目申报书(参考模板)

     2.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3.2021年“枫桥式交警中队”创建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

     4.“枫桥式交警中队”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项目申报书(参考模板).doc

附件2: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doc

附件3:2021年“枫桥式交警中队”创建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xls

附件4:“枫桥式交警中队”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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