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专题栏目 >> “六稳”“六保”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1 13: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社〔2020〕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及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践行初心使命真正落实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具体行动中,按照省委、省政府“五个更加”“十个最”的部署要求,强化“量化细化闭环管理”和“表格化管理”,扎实做好政策供给、经费保障等各项工作,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人民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

二、近期我厅相继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浙财函〔2020〕22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浙财社〔2020〕7号)、《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基层财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1号)等文件,请各地按文件要求并结合实际及时抓好贯彻落实。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已预拨了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下达了2020年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安排了疫情防控专项调度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精细管理,管好用好各项疫情防控资金。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三保”经费的保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服务保障,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认真贯彻执行疫情防控应急政府采购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好“不见面、少接触”的工作要求,全面排查现场项目采购情况,进一步加强对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督促指导。积极支持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和群众生活物资保障等相关工作。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防控经费监管,及时制定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要“关口前移”,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严禁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财政经费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应对预案,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加大信息报送力度,及时总结经费保障、资金调度、物资采购等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根据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和稳控,对本地本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社会热点舆情,要即时收集整理、分析研判、组织回应,牢牢把握防疫舆论的主动权和主导权。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7号).pdf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