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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1 13:2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采监〔2020〕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2月9日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积极落实“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采购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做到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执行、履约验收合理分工,事后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结果。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采购内容与疫情防控相关,且采用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服务市场等方式能够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的,鼓励采购单位通过政采云平台采购。

二、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项目到期,又无法按规定开展正常采购的,各采购单位可续签合同约定,由原供应商延续实施至我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续签合同应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

三、各采购单位应统筹考虑近期采购计划,对因疫情防控无法立即启动的采购项目,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单位门户网站预先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含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和预计采购时间等),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和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已公告暂停的采购项目重新启动的,自采购文件发出至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的期限继续计算,但招标项目重新启动公告之日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非招标项目重新启动公告之日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得少于法定天数。

四、各地各部门应积极推进实施采购项目电子化。从2020年3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全部在线提供,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随同采购公告上传至政采云平台,采购组织机构不再提供纸质采购文件,不得收取文件工本费;在我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开展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全面推广运用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大力推行电子投标、电子开标、电子评标等,实现项目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五、各地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大采购保证金监管力度。继续巩固2019年6月1日起保证金免收及清退的工作成果,鼓励采购单位根据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5%,供应商可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减少资金占用,切实降低交易成本。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财办库[2020]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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