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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1 14: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科教〔2020〕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各高校: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0〕1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保障学校疫情防控经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阵地意识,坚决服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及时研究制定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措施,全力做好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到位,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省财政已提前下达的各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除学生资助经费外),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统筹用于学校疫情防控物资、设备采购等支出。各高校除要统筹好各项资金、全力保障当前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外,还要发挥自身科研优势,及时调整科研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科研攻关,确保研究成果尽快应用到疫情防控中去。各地、各高校要及时关注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使用需求,对出现的特殊情况,及时通过预算调剂、追加等方式解决,杜绝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的情况。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合理预测、科学填报国库资金用款计划,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充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下达2020年教育资金时,将充分考虑本次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向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学校倾斜。

二、利用信息技术,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有序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支持学校开展在线教学组织与管理。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利用信息化手段,利用好“之江汇”教育广场等资源,灵活运用慕课、精准教学、同步课堂等新教学方式,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疫情防控上的独特作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强化我省教育信息化试点奖补机制,加大支持力度,推进教育信息化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不见面、少接触”原则,改进服务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发挥“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各项业务流程,实现“数据多跑腿,师生少跑路”,减少师生员工往来财务部门次数,确保财务工作流程高效顺畅,避免因人群聚集导致交叉感染,保护师生员工安全。

三、保障群众利益,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高度关注加快发展地区、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学校的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落实好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餐饮、医疗、日用品、心理疏导等工作所需资金,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确保群众利益得到保障,确保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战胜难关。

各高校要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生活和学习。要密切关注疫情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习生活成本等方面的影响,统筹各类学生资助资金,切实提高资助精准度,并结合高校教学安排调整情况,及时发放相关资助经费,同时要做好延期开学可能造成的奖助学金评选发放不及时等事项的工作预案。

四、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通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充分利用“政采云”等线上采购和“资产云”线上审批等手段,在疫情防控期间确保各项防疫物资和设备采购工作顺利开展。要积极兼顾对辖区内民办学校的支持和指导。要密切跟踪经费保障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高度重视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物资的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各高校要及早谋划,确保全年预算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各高校对于确需调剂的项目,要及早谋划作出安排,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预算调剂工作。预算调剂项目要优先向应急救治、隔离设备购置、设施改造等疫情防控急需项目倾斜。

经费保障工作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科教处 徐佳梦 87057597;

                             省教育厅财务处 余  娟 88008908。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20年2月9日

财力教[2020]11号 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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