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专题栏目 >> “六稳”“六保”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1 14: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会〔2020〕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工作要求,现将《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变更和备案,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及服务事项继续实施“一网通办”,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申报、网上受理、审批(或审核),实现“零见面”。各地要按疫情防控与业务办理两不误要求,做到审批时限不延长,服务质量不下降,按时办结有保障。

二、各地要指导本地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按照《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22号)中明确的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三、省财政厅将保持与全国会计考办的沟通联系,实时关注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时间安排的最新动态,并及时向各地通报。各地要做好考试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确保考试平稳有序进行。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继续实施“一网通办”,仍按原计划组织报名。各地要按报名文件要求,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确保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四、会计领军(高端)人才班集中培训时间一律推迟,视疫情防控情况适时安排。各地应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告知每位参训人员。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0日

财会[2020]2号.pdf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