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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告知书(浙集复10〔2018〕2号)

发布日期:2020-02-26 17: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陈某贵、陈某梅公民:

现就你们不服杭州市财政局作出的杭财函〔2017〕39号、杭财函〔2017〕42号复函并责令其提供2017年某某村的6.2551亿核拨协议书等具体信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告知如下:

2018年1月12日,本机关收到你们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浙集复10〔2018〕2号),要求你们于2018年1月30日前补正,但你们至今未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为你们放弃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2018年2月9日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