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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浙集复10﹝2018﹞3号)

发布日期:2020-02-26 17:1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申请人:北京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市财政局

第三人:台州市公安局

第三人:台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台财采决﹝2018﹞1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因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18年6月1日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