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某专利技术推广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衢州市财政局、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下达2017年衢州市本级授权专利补助资金的通知》(衢市科发知〔2018〕35号)中对你公司按自然人标准进行授权专利补助的行政行为,以衢州市财政局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衢州市区专利等科技创新类项目补助奖励实施细则》(衢市科发知〔2013〕66号)第七条规定,衢州市本级实施专利补助奖励由市科技局受理,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兑现实施专利补助奖励资金。在衢州市本级实施专利补助奖励过程中,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衢州市财政局共同履行审核职责,《关于下达2017年衢州市本级授权专利补助资金的通知》(衢市科发知〔2018〕35号)系上述三部门共同审核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你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职责范围。你公司不服《关于下达2017年衢州市本级授权专利补助资金的通知》(衢市科发知〔2018〕35号)中对你公司按自然人标准进行授权专利补助的行政行为,应当以上述三部门为被申请人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你公司依法行使权利。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