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公民:
你认为金华市财政局未依法履行对你提出查处磐安县财政局违法行为申请的处理职责,于2019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告知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应当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本案中,你认为磐安县财政局未依法查处原磐安县国土资源局(收储中心)涉嫌乱收费行为,于是向金华市财政局提交查处县财政局违法行为的申请书,要求其责成磐安县财政局予以查处。你要求金华市财政局履行的上述职责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系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职责范畴,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应当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同时,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引用的《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综上,你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
请依法行使权利。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