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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告知书(浙集复10﹝2019﹞7号)

发布日期:2020-02-27 09: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林某某公民:

你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受理或不受理’外的‘移送’行为违反《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48条;责令被申请人撤回‘移送’,积极履职,受理申请;承担邮寄费10元”,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告知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应当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本案中,你要求金华市财政局查处磐安县财政局的涉嫌违法行为,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职责范畴,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应当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因此,金华市财政局对你提出的涉案查处申请是否受理或作出“移送”等具体处理行为,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复议应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你认为金华市财政局未依法履行对你提出查处磐安县财政局违法行为申请的处理职责,于2019年9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浙集复10﹝2019﹞6号),决定不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你再次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虽在申请事项的文字表述上略有不同,但实质均为要求金华市财政局对你提交的查处磐安县财政局涉嫌违法行为的申请予以受理并作出调查处理。如你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将不予重复处理。

请依法行使权利。

 

 

                                2019年9月26日